谁来监督检察院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朱寿全
监督警察,有检察院。监督法院,有检察院。谁来监督检察院?是检察院自我监督?律师监督检察院——是否在开玩笑?现实向立法者提出了尖锐问题。
一、检察院违法渎职贪腐问题突出
本文作者 朱寿全主任律师 |
笔者最近办案过程中,接连面临这样的案例,都是涉及检察官违法犯罪的:东北某检察院动用刑讯逼供手段,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出几千万元所谓脏款未遂的情况下,诱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资二十万元供检察官旅游作为“减刑”交易。虽然最终未能得逞,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付出了严重残疾的代价。河北某检察院不但使用疲劳审讯、诱供的非法手段进行所谓的侦破,而且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存款近三百多万元非法扣押,其中八十多万元强行汇入检察院个人帐户。这两个案件存在的检察官违法犯罪问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在律师的协助控告下,得到了部分的解决,但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上述案例,把一个经常无法解答的问题又抛了出来,那就是:谁来监督检察院?监督者出了问题,谁来监督监督者?以律师履行职责的手段,来实现监督检察院的目的,实为无奈之举。
王思鲁律师承办的海南“警察蒙冤案”,海南三名警察蒙冤5年,三十多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建议和涉案警察的《申诉控告书》被递交给中央领导,最高法才下达《指令再审决定书》。2011年11月1日,海南省高法下发再审判决,因警察枪击案而获罪5年的原东方市公安局局长李国和等三名警察被终审认定无罪。之后,三十多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要求追究恶意陷害民警的有关检察官责任。
为什么要几十名人大代表“通天”后才纠错,之前为什么有错不纠?问题的实质是,缺少监督。法院、检察院出错,百姓无法监督;媒体不能监督;人大代表监督不了;司法内部不监督。
据2013年8月12日《法制日报》报道,中央政法委出台意见要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制度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法官、检察官、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二、检察院需要监督
代表公权力的行政执法部门,特别是警察部门,相对于弱势者的私权力来说,因其过于强大,并且可以使用不同程度的暴力,特别是使用非法的刑讯逼供手段办案,所以历来是较难监管的部门。而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对一般法律事件都有最终的裁判权,所以法院同样不易监管。
在我国,各个行政执法部门都有自己的纪律和业务监督部门(如警务督察制度),还有共产党的纪检组织兼职进行监督,更有一个独立机构专司法律监督,这就是检察院。
于是,谁来监督监督者的怪圈,就浮现出来。
诚然,我国的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相比于公安和法院系统,要严格得多。从现实报道及案例来看,检察院系统出现的贪腐、渎职、非法刑讯逼供问题,似乎也少于另两个系统。实际上连编制都是检察院人员最少,给人一种精悍的印象。
但严酷的现实是:我国的公检法三家,过去是公安独大。后来随着经济发展,法院民事系统权力增大。随着社会及公众产生越来越多的监督公安、遏制腐败的法治需求,警务督察和检察院的反贪反渎职能扩张。
发展到现在,各级政府部门、公安、法院,全都对检察院产生了敬畏心理,当然因为贪腐现象泛滥,也有相当一部分政府部门、公安、法院的工作人员实际上产生的是害怕心理。社会对检察院很高的期望值,变成了检察院自我膨胀,以至于滥用职权,甚至徇私枉法的风险。
当律师和法官面对这么一个机构时,要有多大的勇气来履行职责。
三、现有制度不足以对检察院的违法予以制约
首先,检察院是一个涉及刑事侦查、刑事公诉的部门,和国安部门一样,很难采取公开监督的方式予以规制。即使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也起不到实际的监督作用。
其次,对于检察院自侦案件的侦、诉结合,虽然检察院也采取了不同部门分别办理的方式,想办法防止出现刑事诉讼角色的重合,但一个机关之内的区分,显然比不上把权力分给两个部门。
再有,检察院一方面它的职责是追查、起诉。另一方面,它又能有效威胁审判机关和辩护方。这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领导的角色,必定不能保障不产生风险。
还有,从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来说,虽然把保障人权、禁止自证其罪等这些大又空的标语写上了,但检察院却又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技术侦查(窃听等)权。在此之前,即便有检察院敢冒险使用类似措施,也只能以此取得的线索作为突破口,而不能直接把窃听结果当做证据使用。
四、不要把希望寄托在掌权者具有高贵情操上
检察院不需要监督吗?恐怕连检察系统的工作人员都会尴尬地摇摇头,因为这些人最清楚没有制约的权力会变成什么。但是谁来监督,怎么监督呢?
当一个检察官手握如此权力的时候,又需要多高尚的情操和坚定的法律信仰,才能不滥用公权力?
法治社会一个最重要的原则,就是不要把希望寄托在掌权者具有高贵情操上。
实际上说来说去,只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如何制衡权力者?如何防止那些正义的使者最终变成他们所对抗的邪恶者?这是立法者面临的一个难题,但是必须尽快解决。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