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是捍卫法律信仰的斗士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朱寿全
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则、一种秩序和一种统治的工具,更重要的是,法律代表着一种理想信念,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是人类对理想境界和美好生活向往和追求的具体体现。
而对法律的信仰,是指人类在科学、理性地分析选择后,对法律产生了极度信任和崇拜,坚信只有法律才能保护和实现人类的最高价值,并把法律作为整个人类社会运转的最高指南。
我国战国时期,把法律铸在象征着尊严和权力的鼎器之上,以示对它的尊重;古罗马人把法律刻在罗马广场的十二块铜板之上,以示对它的景仰。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这样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他还在另外的场合说:“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言。”
法律只有被信仰,才不会蜕化为僵死的教条,才能成为人们自觉遵守的准则。人类文明史上,把法律当信仰的一个典型人物就是苏格拉底。依照希腊雅典的法律,苏格拉底因言获罪,经过500人的陪审团投票表决,苏格拉底被处以死刑。苏格拉底的朋友们认为他冤枉,提出赎他免死的建议,但苏格拉底拒绝了朋友们的建议,苏格拉底认为,既然是依法判决,他就不应逃避法律的制裁,为了维护雅典人民每日赖以生存的法治的尊严,他愿意赴死。
苏格拉底用死捍卫了他那个时代的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历史发展到了今天,法律早已不是苏格拉底时代的法律。但把法律作为信仰,不惜用生命去捍卫,仍然是无数法律人的选择。
中国是缺少崇尚和信仰法律的国家,其主要的原因还在于“人治”的理念在作怪。权力时常冷淡法律、政策时常无视法律。当法律沦为权力的附庸,被权力支配和利用的时候,法律固有的权威和尊严,就显得那样的苍白和无奈。
要实现对法律的信仰,法律人应当率先垂范,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培根在《论司法》中说:法律所在之处,乃是一种神圣的地方,因此不但是法官的坐席,就连那立足的台,听证的围栏,都应当全无丑事贪污的嫌疑才好,因为从荆棘丛中是采不来葡萄的,从那些贪婪的吏役的荆棘之中,公道也是不能结出美果的。德国法学家耶林说:“执行法律的人如果变成扼杀法律的人,正如医生扼杀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乃是天下第一等罪恶。”
律师,便是维护法律尊严的最英勇的斗士。胡乔木先生这样赞扬律师:
插图 朱寿全律师作为代理律师出庭 |
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
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
律师!
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
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
你的格言: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惟有客观事实,才是最高的权威。
在中国,有一个很敏感的话题,就是法律究竟有没有所谓阶级性。过去我们常常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批判西方的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认为是一种极端伪善的理论。法律是统治阶级制定并主导执行的,因此,法律归根到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这话怎么听怎么有理。但在今天,我们已不再讨论法律有无阶级性的问题了,我们一样堂而皇之地奉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伦理准则。这究竟是怎么回事?细细想来,其实也没有什么,只是我们把统治阶级意志定义为了代表人民大众利益的国家意志,在这个概念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悄悄地回到了我们伦理准则当中。
事实上,在法律的范畴内,公平和正义又是一个统一体中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正义,是大众心理趋向,是国家意志,是惩治邪恶的强大力量;公平,则是被惩治一方力图寻找在法律范畴内减轻甚至免除惩治的一种正当诉求。相对于正义的力量,公平的诉求往往因为滥用公权者的强势,从而显得十分弱小乏力。
但是,一个国家的法治大厦的基石既然是公平与正义,公平就不能被忽视。律师,更大意义上就是追求法律公平的一支队伍。
律师并不强大,但律师会像苏格拉底一样把法律视为信仰,很多时候,他们勇敢地站在滥用公权的对面,站在强势的对面,不怕挖苦,不怕中伤,不怕坐牢,不怕牺牲。有人讥讽律师总替坏人说话,奉行的是“受人钱财,替人消灾”的金钱至上观念,没有原则,没有是非。对此,律师微笑坦称:我就是受人钱财替人消灾。
试想,如果没有律师全心全意为他的委托人发声雄辩,那些已经被控制被拘捕或丧失了发声机会和发声能力的准罪犯们又怎样去找回应有的公平?国家的法治大厦又何以存在?
正义是一把剌向罪恶的利剑,公平是一座计量公正的天平,如果说一个民族所构建的法治社会是一首合奏曲,那么,正义就是合奏曲中最动听的音符,而公平则规定着每个声部的协调运行。没有正义,整个合奏曲就平庸而没有高潮,没有公平,整个合奏曲则从根本上不能完成。笔者赞赏这样的说法。
如果说,战争年代,为了保卫祖国争取和平而献出生命的战士是我们最可爱的人,那么,那些为了国家的法治和公民的人权而用智慧和雄辩拼力搏杀的律师们,则是和平年代最可爱的人。
201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