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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全额罚息侵犯消费者权利 09年取消后无人跟进

北京晚报 20120326 网络编辑:康琪雪

  最近,各地媒体集中曝出了多起信用卡逾期还款遭巨额罚息事件——

  5年前刷信用卡消费191.11元,一直忘记还款,到今天被银行催还欠款,连本带息共计10854.43元,仅利息和滞纳金就超过1万元;

  一持卡人在信用卡少还2.95元的情况下,被银行收取420元利息,罚息高达所欠金额的142倍……

  其实,信用卡未及时还款后全额罚息并不是最新的消息,已经是被众多消费者诟病多年的行业规则,早就是“被接受”的现状了,但是在今年以来,银行业收取天价服务费、银行业暴利等新闻频出,这样的背景下,这些事件才更为人们关注。

  银行业为什么会选择对消费者最为严苛的国际惯例?是否形成行业规则就不侵犯消费者权益?

  信用卡透支全额罚息是商业风险过度转嫁,

  侵犯消费者权利!

  对信用卡的透支部分,在超过了还款期后进行全款或余额罚息其实都是国际上通行的规则,虽然2009年工商银行曾经取消了全额罚息,选择了余额罚息的方式,但是,全款罚息还是国内银行业的一个行规,80%以上的银行都选择了这个更有利于自身而不是消费者的方式。虽然,这种方式并不违法,但是它的认同率非常低。而法律专家也提出,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一种风险过度转嫁,侵犯了消费者权利。

  朱寿全(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

  从我国的现状而言,全额罚息这种行规的确涉嫌侵犯消费者利益。将商业风险过度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这其实就是一种不对等的交易关系,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

  2003年出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除了一部分政府指导价,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市场调节价的制定者主要是银行一方,消费者在其中并没有多大的话语权。

  当然,商业银行的收费属于自身的业务范围,本身并不需要进行社会听证。但是由于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商业银行有可能把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费用很大程度上转嫁到消费者身上,造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因此,消费者有对即将消费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知情权。就媒体报道的这些事件来讲,我认为,银行应该公平交易,在给消费者的账单以及办卡前的说明书的显著位置上,用显著字迹告知消费者应有权利、履行义务和违反后果,在临近还款最后期限前夕以及罚息发生时,尽到提醒和告知义务,避免持卡人经济损失扩大。

  作为消费者来说,如果银行在办理信用卡的过程中没有全面履行上述告知义务,银行就涉嫌通过隐蔽方式加重对方责任,消费者可以到法院起诉,给自己的信用和金钱讨一个说法。

  张言(化名,银行从业多年,某国有银行营业网点中层领导):

  并不是所有银行都全额罚息的,当年工行改革之后,银行业为什么不跟风?一个是因为信用卡持卡人一般都有忠诚度,很少随意换卡,更重要的还是其中有利可图。

  这些年,大一点的银行信用卡客户轻松就能超过1000万,而每月全款还清的最多也就9成,选择只还最低还款额的持卡人比例在1成左右,在全额扣息的方式下,其中产生的利息收入也不是一个小数目。银行是逐利的,让它主动把吃进去的东西给吐出来,主动表示不吃了,那几乎是不可能的,除非有更大的利益考虑。   工行2009年就取消了全款罚息规定,

  为什么没人跟进?

  虽然银行是服务业,其提供服务的价格应该由市场调节,但是,银行业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甚至是收费内容基本上都是银行一方说了算,消费者几乎没有任何反对空间,也几乎没有“用脚投票”的机会。这种权利的丧失,才是舆论对全款罚息这系列事件强烈不满的根源所在。

  朱寿全:对银行而言,信用卡透支是银行对持卡人基于信用基础上进行的一种风险借贷行为。在我国,一个较大的商业银行可以达到发行1500万张信用卡的数目,其一定时间范围内的透支数额是巨大的。如果还款数目不准,银行相当于承担了部分风险实现的结果。银行既然需要承担这种巨大的风险,那么严格规定持卡人的还款时间和具体数目,情有可原。基于持卡人对信用的违背,银行认为有必要把部分风险弥补费用和不信任惩罚叠加起来,对透支的全部费用进行罚息。

  从消费者的角度,认为全额罚息不公平,目前的舆论集中在认为这个规则是银行垄断性行为的结果。我觉得,对于目前报道的类似情况,即由于计算误差等原因造成的极小额欠款,消费者实际上不具有主观恶性,而银行却运用其垄断性强势对消费者进行了全额罚息,实际上是变相提高业务收费价格。

  但是,若探讨本问题公平合理的源头,我认为还是与我国的市场竞争机制不充分和信用体系没有建立有关。信用卡制度借鉴于国外,实际上是和国外发达健全的信用体系相关联的。但是在经济发展高速的国情下,我国引进了信用卡制度,却没有建立相应的信用体系,使得消费者与银行之间没有可倚靠的信用制度来支撑。此外,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相对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而言,还是单一、落后的,竞争机制不完善,几大商业银行形成了垄断联盟,在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使用了很多“霸王条款”,将巨大的商业风险部分转嫁到消费者头上。因此解决全额罚息这一问题,根本在于建立信用体系,健全市场竞争机制。

  郭田勇(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

  全款罚息虽说是国际惯例,但并不是必须执行的,也不是惟一可选的方式。减少银行坏账应该加强信用卡发卡环节和事后处理方式的力度,光靠多罚息是既不公平又显失成效的方式。工商银行在2009年就取消了全款罚息的规定,也有几家银行在偿还期限上给予了一定时间的弹性。这些都说明所谓的惯例是死的,操作起来完全可以更灵活、更人性化。

  消费者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还款,或者有少量款项没有还清,从借款协议上来说,确实可以认定为没有归还,但是如果要进行罚息,完全应该从人性化的角度来考虑,如果按照未还款项的数额来进行罚息,我觉得更符合逻辑。工行的改革就是按照这个做法,我觉得这种改变值得肯定,也值得银行业学习。

  规范银行收费,能否把全额罚息算上?

  在频频曝出银行收费过高的新闻之后,3月15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报告称,目前已在全系统内展开自查清理乱收费等不规范的经营行为,3月底前各银行将统一公布所有收费项目细则。对此,坊间也在期待,全额罚息是否也能作为其中一项清查项目,并给消费者一个期待的答案呢?

  朱寿全:对于全额罚息,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全额罚息是银行自主收费的一项内容。规范商业银行的收费行为,政府不可能对其各项收费都规定得面面俱到,而只是实行价格指导和监督。

  目前,规范银行服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该法于2003年6月出台,其目的就是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对商业银行的违规收费进行整治,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2012年2月10日,银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对外发布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希望通过这个管理办法进一步约束银行的不合理收费行为。如果该办法(征求意见稿)经过修改最终获得通过的话,将会取代2003年的《暂行办法》,加强对银行业收费行为的规范。对于全额罚息问题,我还是寄希望该办法对银行进行规范。

  表率

  工行式罚息:

  按未偿还金额支付

  国际上通行的有全额罚息和按未偿还金额罚息两种惯例,而国内银行一般通行的是前者,但是,也有银行主动选择后一种方式。

  2009年2月22日,工行公布了牡丹卡新执行条款,其中关于工行牡丹国际卡和人民币贷记卡在内的所有信用卡类别均统一实行“部分还款按照未偿还金额支付利息”的规定。

  容差还款:

  10元以内零头
  滚入下期账单

  所谓“容差还款”方式,就是指银行为避免持卡人因10元以下的“零头”未还而带来较高的罚息,将10元以内的未还部分滚入下期账单中,不对其进行全额罚息。

  目前,招商银行、建设银行、民生银行等银行都采取这种方式,对于罚息有所宽限,规定对于10元以内未偿还的透支额可视做还清,不再扣取利息,而是直接算进下一次的还款账内。

  较真

  国际“非”惯例

  实在不少!

  全款罚息,消费者诟病甚多,银行业却声称是国际惯例,那么,在“遵守”国际惯例的银行业中,有没有不符合国际惯例的规定呢?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寿全很肯定地告诉记者:“有,而且不少。”

  比如最典型的就是同一银行异地取款汇款要收取手续费问题。这个规定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合理,因为转汇款虽发生在不同区域之间,但是却是在同一银行,银行内部的手续费是可以免除的。在美国等国家,这项费用都是免除的。可以说我国现在同行异地取汇款收取手续费问题是有悖经济发展规律和国际惯例的。   其他的一些不合理的规定还有:

  要求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不计算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贷款利率一浮到顶,加重客户融资成本;

  通过账户管理费、财务咨询费、贷款安排费、额度占用费额外收取费用,转嫁成本;

  银行同保险公司联合欺骗很多老年储户将存款转化为保险金;

  ……

  朱寿全说,这些银行业不规范的行规主要集中在贷款服务乱收费项目上,这些 “劣规”目前亟待改善。对于3月底银行将统一公布收费项目细节的规定,朱寿全充满期待:“希望在中国银行业协会开展完自查清理工作之后,这些不合理的规定会逐渐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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