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 ICCD国际传播促进中心联合举办的《名誉权的法律保护与刑事司法适用》研讨会上的发言
略论名誉权与举报权的冲突与协调
——从伊利高管举报案谈起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朱寿全 张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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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一个法治社会里,言论、出版自由,包括举报权都不可能是无制约的自由,这种自由的滥用必然导致对他人人格权(包括名誉权)的侵犯。但是,如果担心侵犯名誉权而不能保障正确行使举报权,则放纵了违法和犯罪。笔者以亲身代理的“伊利高管举报案”为切入点,分析商业信誉权、公民名誉权与举报权的冲突与协调等问题。
一、伊利高管举报案:公民实名举报,却因言获罪
伊利高管举报案,即李希晓帮助张三林实名举报伊利集团高管案,关系到是实名举报还是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关系到公民举报权、言论自由权、舆论监督权的正常行使,具有典型社会意义。李希晓案,又是一起“因言获罪”的案件。同时,因李希晓是资深的媒体人士,且此案涉及到上市公司内蒙古伊利集团以及董事长潘刚,引起了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故将产生巨大影响。目前此案已经审理终结,但涉案人员准备申诉。
(一)案情简介
自2004年开始,张三林实名举报伊利集团董事长潘刚及其亲属贪腐行为,但上至中央、下至地方,对张三林的实名举报,均没有答复。2011年2月,张三林找到内蒙古商报社社长李希晓,张三林称2003年至2004年期间,呼和浩特警方曾对潘刚进行过调查。当时张是原伊利集团董事长郑俊怀的助理,张被派往调查组配合警方进行相关调查取证行动。张三林举报的主要材料,主要是当年警方的调查材料。李希晓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得知,早在2004年,张三林即将相关举报材料实名举报到最高检察院和中央纪委。出于正义的目的,李希晓决定帮助张三林发布实名举报材料。
2011年3月,李希晓请“澳门商报网”网站总裁张海军帮忙,请他把材料发到澳门商报网上。6月初,张海军将举报信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其朋友周讯。周讯请律师核实后,于6月8日、6月9日两次在天涯网以“伊利是这样被掏空的——从潘刚看伊利”为题发了举报材料。周讯又将举报信发给姜林,6月12日15时许,姜林将编辑过的举报信张贴到了网络。6月13日,正是伊利股份“10送10”的除权日。早盘,伊利股份放量下跌,在上午10时30分左右跌停。伊利集团报案称,该举报是恶意诽谤,股价剧动是因虚假信息在互联网迅速传播,引起投资者恐慌抛售所致。
6月28日,李希晓和张海军分别在呼和浩特及深圳被警方控制。次日,周讯被呼和浩特警方刑拘。7月5日,姜林也被刑拘。8月31日,如意开发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向呼和浩特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9月15日,该案转至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检察院。9月17日,检方以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警方补充侦查。一个月后,该案再重新移交审查起诉。11月18日,呼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李希晓等四人涉嫌“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一案。
庭审时,公诉方认为发布在互联网上的举报信,“内容均为编造的诋毁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管理层的虚假信息”。因该信息广泛传播,在伊利股份除权日当天,造成投资者恐慌性抛售而致使股票跌停。据此追究李希晓等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在法庭上,李希晓的辩护律师朱寿全和张志勇称,是张三林在举报无门的情况下,才找到李希晓。“李希晓等人传播的材料,属于实名举报材料,与证券交易信息无关,它们不属于同一范畴。”在主观上,李希晓等人没有编造并传播虚假证券信息的故意;而举报内容的发布,针对的是伊利高管涉嫌贪腐的问题。对于举报信和除权日的关系,则是“纯属巧合”,伊利股份股票跌停,与举报信发布“没有必然关联”。将网络实名举报与证券交易信息联系起来,且将媒体人帮助他人实现网络实名举报的行为,直接指向“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在全国还是首例。
公诉方建议对李希晓量刑三到四年;辩护律师则对李希晓做无罪辩护。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此案重大、复杂,将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来,因为种种原因,李希晓等四人均承诺不上诉,四被告人均被判处缓刑。
(二)此案存在的法治乱象
伊利高管举报案,有许多不正常的形象。如公民的言论自由、举报权利,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利,被人为封杀。早在2011年6月初,关于张三林实名举报伊利集团及其高管潘刚的材料,在呼市及内蒙古无人给予答复,无人受理;在互联网上,举报材料也被全部删除、封杀。甚至很多媒体写好了报道,准备报道此事,却突然接到相关指令,暂时不许报道。2011年11月18日,李希晓案公开审理时,许多记者要求旁听,被拒之门外。庭审过后,有的媒体发表报道,如《新世纪》周刊发表了《伊利高管举报案开庭》一文,网络上也是昙花一现,就遭封杀、屏蔽。大量的言论也被封杀、删除、屏蔽。媒体业内人士称他们接到了某种指令,不许报道此案。但是在判决之后,却出现了失实报道,给李希晓造成了相当大的负面影响。
另外,司法机关在办理此案时,存在许多不正常现象。此案在立案、受理、侦查、起诉、审判等诸多环节,人为因素到处可见,是否依法办案,受到质疑。
二、公民举报与侵犯商业信誉权及公民名誉权的界限
(一)依据名誉权构成要件认定侵权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我们认为张三林等人实名举报潘刚,并没有侵犯伊利商业信誉权及潘刚等人的名誉权。理由是:
张三林等人主观上出于正义的目的实名举报,而李希晓等人出于正义的目的,帮助张三林实名举报;张三林等人实名举报行为,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张三林等人实名举报,司法机关指控他们的行为给伊利公司造成损害,但事实是对伊利公司没有造成任何后果,伊利股份的股价,已经达到最近的新高;事实证明,伊利股份股价的涨跌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与张三林等人无关。
(二)依据犯罪构成区分正常举报与刑事犯罪
伊利高管举报案,没有构成刑事犯罪,也不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侮辱罪、诽谤罪和诬告陷害罪。
张三林等人实名举报伊利集团潘刚及其亲属案,由于举报的都有事实基础,没有捏造、侮辱、诽谤,也没有诬告陷害,更不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因此,司法机关认定张三林、李希晓实名举报的构成犯罪,是极其错误的,对公民举报权的严重侵犯和打击。
(三)掌握界限的关键在于举报材料真伪的认
伊利高管举报案,关键在于举报材料的真伪。这决定了张三林等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伊利商业信誉权及潘刚的名誉权,或者是否构成犯罪。遗憾的是,伊利高管举报案涉案举报材料的真伪,有关部门至今没有结论。司法机关据此的判决,必然是错误的。
三、行使举报权与保护商业信誉权、公民名誉权的冲突与协调
公民行使举报权与保护商业信誉权、公民名誉权,两个权利存在冲突。如何使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协调统一,我们认为,应该注意如下:
(一)鼓励公民行使举报权,拓宽举报渠道,禁止打击报复举报人
公民实名举报是宪法与法律赋予的权利,我们对此要多保护、支持、鼓励,拓宽举报渠道,对正常举报要及时回复,不能打击报复举报人。
(二)严格商业信誉权、公民名誉权的认定标准,排除干扰,杜绝司法腐败
对于商业信誉权、公民名誉权的认定,司法机关要严格遵守法律,正确适用法律,排除各种干扰,尤其是行政等外在力量的干扰。司法机关不能沦落为少数人,特别是有权有势的权贵的工具,不能借保护企业商业信誉权、公民名誉权之名,打击报复合法的举报人。
(三)如果实名举报部分失实,应该多宽容、理解
对于公民的实名举报材料,如张三林实名举报材内容的真实性,是不是百分之百真实,还是百分之百不真实;抑或是部分属实,部分不属实,司法机关要明查。我们认为,考虑到张三林的年龄、身份、经历和人品,即使张三林的实名举报,存在部分或者少部分内容失实,但考虑张三林的动机是纯洁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反腐倡廉,因而张三林的举报,也应该受法律保护。李希晓帮助张三林实名举报,其行为同样受法律保护。某些领导认为“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内容不属实,就是犯罪”,这是极其错误的。
作者简介:
朱寿全:中国百强大律师,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
张志勇:刑法学博士,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业务部主任。
相关链接:
朱寿全参加“名誉权的法律保护与刑事司法适用”研讨会并作主题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