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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生存状况

原载:《记者观察》200706(上) 作者:记者 杨红岩

  “他是假记者,报社给他开的采访介绍信,抬头是空白,并没有写明要去采访的对象。”被告方辩护律师说。
  原告方辩护律师徐展勤针锋相对:“被告侯四的煤矿是个‘三无’煤矿,本身没有明确的名称,总不能在抬头位置写上‘侯四黑煤矿’吧?”
  被告方辩护律师无言以对,又提出另一质疑:“介绍信里也没有写明派谁去采访。”
  此言一出,法庭旁听席哄堂大笑,因为在法庭的电子显示屏上给出的该采访介绍信中,明确写着“兹介绍我社山西记者站专题中心主任兰成长一人前去你处采访,请予接洽。”
  2007年4月29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异地公开审理“大同黑矿主殴打致死兰成长”案。庭审辩护过程中出现了上述戏剧性的一幕。
  北京市律师协会新闻与传媒工作委员会律师徐展勤,在兰案发生之初就开始积极关注,并最终免费代理了这起轰动全国并引起中央领导重视的刑事案,为被害人兰成长进行庭审辩护。

律师谈“刑”色变
  鉴于兰案特殊的政治和社会影响,想要介入该案的律师并不在少数。而对于社会上大量的一般刑事类案件,中国律师界却出现了一种比较普遍的怪现象:不愿介入,不愿代理。
  北京律师业的发展位居全国前列,但是,2002年北京律师协会调查统计的结果显示,1997年律师对刑事案件的辩护占各类案件的19%,当年却下降到了12.1%,每位律师从每年平均承办1.45件下降到了不足1件。
  “很多律师不愿意接手刑事案件,一方面是因为这种案子的收费相对比其他案子低,另一方面,代理刑事案件的风险性也比较高,尤其是《刑法》第306条对律师伪证罪的规定,许多律师在这条上栽了跟头。”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公盟研究会律师滕彪说。他曾经和另外两个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建议废除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3年12月9日,曾为成克杰、李纪周做过辩护的北京市“十佳律师”张建中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从事过多年基层检察院工作,又主要从事刑事案件代理工作的北京律师高夜说:“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刚恢复律师制度的时候,由于律师紧缺,有不少专业法律知识和职业水平较低的律师进入了该行业, 就是到现在,我国一些律师的水平也比较低。在具体的案件代理中,有不少律师违背职业道德和纪律,做出了一些有损法律公平和正义的事,国家才针对性地出台法律对律师从业进行了种种规范和限制。”
  就是这条用于规范律师职业行为的法规,在现实操作中,却成了某些地方司法部门借以为律师开展正常工作制造障碍的工具。
  “不少律师在法庭上就直接被警察拉出去,还有的被法官轰出去,理由就是他们作伪证或涉嫌诱供。诱供这个问题很难界定,法官或检察官说你诱供,律师还难以解释清楚,不让你再代理辩护,你也没有办法。” 滕彪说,“据我所知,以伪证罪被判刑的律师还不多,但是,在代理刑事案件的辩护中,地方司法机关借此给律师制造麻烦的情况却非常多。”
  1997年12月,黑龙江天泰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王一冰律师因涉嫌伪证罪被逮捕,两年后被二审法院宣布无罪,得以出狱,该律师因此愤而出家。
  据统计,从1997年到2005年年初,全国共有500多名律师身陷囹圄。中国律师协会曾对23个律师伪证罪的案例进行统计分析,结果表明,其中11个案件中涉嫌的律师被无罪释放或撤案,6个获有罪判决,1个被免予刑事处分,5个尚未结案。
  律师代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并不仅限于这方面。滕彪说:“去年,我受当事人委托,要在山东旁听一个刑事案件的审理,开庭前,5个防暴警察把我抓住摁在了地上,随后限制了我5个小时的人身自由,庭审结束才把我放了。我的一个大学同学也是律师,本来需要出庭为当事人进行辩护,开庭前当地的警察直接把他抓了,说怀疑他是小偷,一直关了22个小时,也是庭审一结束就把他放了。”
  “这样的话不会对你进行法律制裁,但如果这些检察官、法官、甚至案件的当事人经常向律师协会举报你,你也受不了,很可能会因此吊销你的律师执业资格。”高夜律师很清楚代理刑事案件可能为自己带来的麻烦。
  法庭上的律师、检察官和法官本来应该处于平等的地位,从本质上讲,三者的终极目标也应该一致——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公平和公正。而现实中,律师又经常和另外二者成为一对矛盾体,摩擦不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律师应该发挥的作用却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法律赋予律师有到法院查阅相关案卷的权利和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的权利,而在实际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时,也是困难重重。“一般情况下,法院都会配合,如果涉及到一些特殊的案件,比如一个刑事案件涉及到地方行政机关或行政人员,他们往往就会采取一些干扰手段,一般就是拖。”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寿全说。
  此外,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的困难也不少。“看守所一般都设立在特别偏远的地方,律师得先到相关的公安机关开‘同意会见介绍信’,再拿着介绍信到看守所开具会见通知单,才能去见当事人。最麻烦的是在检察阶段,往往会有刑警在现场监视会见,当事人出于种种顾虑又经常不敢说得太充分,有的看守所没有警察在场,但是又搞了监听设备,这就让会见的效果大打折扣。”高夜说,“另外,法律并没有规定会见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必须是两个律师同时在场,因为早期的时候,有的律师担心在会见过程中发生意外,就经常结伴会见,到了现在,这竟然成了刑事案件中会见当事人的一条不成文的行规,律师的时间也很宝贵,有的重大的刑事案件至少需要4次会见当事人,每次都得走同样复杂的程序。”
资深律师的“避雷”之道
  代理刑事类案件如此困难重重,令诸多律师望“刑”却步,而高夜却多年来主要致力于这方面的案件,他对如何规避风险,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经验之谈。
  “我做这样的案子,有一个基本的原则:该做的做,不该做的一定不做,尤其是可能触雷的地方,一定要证据确凿,方法得当。一般来说,这类案件的前期举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有着先天的优势,他们拿到的证据相对要比律师掌握得充分,作为律师,最好不要想方设法自己去取证,千方百计想要推翻他们的证据,那样你就明显站在了他们的对立面,他们就可能设法给你制造种种障碍。”
  “作为当事人的家属,好多都有这样一种心理,他会告诉你,你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的时候,告诉他这不要说,那不要讲,那个应该怎么说。这样的话,我肯定不能给他带,因为这明显是法律不允许的,很可能会被卷入串供或作伪证的嫌疑中。”
  “另外,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我不会一下子列出20多条证据去试图推翻公诉方的证据,你讲的太多,会遭法官的烦,也会让公诉方很反感,很可能会当庭强制剥夺你的辩护权利,并且重点也不突出。我一般通过前期的阅卷,在案卷中寻找2到3处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关键地方,在法庭上提出来,这样,证据或结论是你检察机关和法院做出的,你的证据有自相矛盾的地方,或者有不够充分的地方,我提出来,对方一般也无话可说,一般情况都会被采纳。”
  一次,河北保定的李建华因破坏电力设备,被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高夜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根据现场勘查笔录记载,被告在作案时,将电线杆一端的电线剪断后,电线杆由于失去平衡,另外一边的电线下坠,致使一个村民被电击身亡。高夜在庭审前专门找了一位研究数学的老师,通过计算,下坠后的电线离地面至少有4米高,从而推断受害人实施了某种不恰当的行为,故应减轻李建华应负的刑事责任。通过高夜辩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判处李建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另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讲,他代理的刑事案件中,如果涉及到当事人可能被判死刑,也可能被判死缓的情况,他会帮助当事人的家属设计减刑方案。比如,如果家属能够拿出10万元钱,他会建议家属在一审的时候拿出5万元,请法官把这些钱赔偿给受害者;如果一审中没能凑效,案件进入二审时,再以同样的理由再拿出5万元。他说这样一般都能有效果。
中国律师整体荣誉感较差?
  作为职业律师,以高夜为代表的律师更加注重和相关司法部门的平衡关系,从而更加注重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刑事辩护的有效实施;而以滕彪为代表的学院派律师,则更加注重从宏观上推动中国整个司法制度的进步和完善。
  “我们现在接手的许多刑事案件都是比较典型的,具有普遍性的,很多都有制度方面的考虑,最近我们正在起草关于律师在场权和当事人沉默权方面的报告,打算再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相关司法修改建议,这项制度对防止刑讯逼供具有约束作用。”滕彪不断向中国司法制度领域的挑战,已经受到了他所任教的中国某著名大学的多次警告。
  关于目前中国律师整体的社会地位,滕彪说:“应该说,我国律师的整体社会荣誉感较差,律师在相当一部分案件中能够发挥的作用有限。这种情况尤其在一些基层法院的审理中表现比较明显,一方面, 法官权力该大的时候得不到充分发挥,地方政法委或者某个书记县长都可能出面干涉案件的公正审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律师辩护得再好,出示的证据再充分,法官也不一定采纳,他的自由裁量权往往会超过法律规定之外。另一方面,如果法官没有其他因素的干扰,在法庭上,法律赋予他的权力应该是最大的,律师应该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前提必须是律师的发言能够得到法官的尊重,而我国基层一些职业水平不高的法官在这点上做的不太好。”
  徐展勤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是:一些涉及境外案件的当事人一般第一次见面就会表现出对律师的特别尊重,而内地的当事人就表现得差一点。
  “在我国,社会上很多人还是以为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就是替坏人说话,甚至一些被害人会采取一些过激行为报复律师;就是一些检察官和法官也觉得律师替犯罪嫌疑人辩护,就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 对你会有一种敌对情绪。实际上,律师即使为坏人辩护,也是在维护他本该享有的正常合法权利,是在维护法律的公平和公正,这点从本质上和司法部门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
  正是很多人存在着对律师的偏见,使得我国律师遭受打击报复的情况屡见不鲜。2006年12月14日,北京一律师事务所主任在朝阳区肿瘤医院附近被人砍伤,左手4个手指肌腱被砍断,后背被刺一刀, 受袭原因正是由于他多次代理涉黑案件。
律师收入和服务整体高端化
  采访中,大部分资深律师对自己的收入状况总是避而不谈,一名进入该行业不到1年的年轻律师李丽说:“我们最近代理了一个外地的刑事案件,收费是两万元,差旅费用另收,这种收费已经很低了。 我们的收费比较灵活,北京的要低一点,如果是外地的则要翻倍。”
  即将开庭的沈阳一个涉黑案件,犯罪嫌疑人家属在为其聘请国内某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时,该律师开出的代理费用是300万元,少一分都不谈。相比之下,2万元的代理费确实相形见绌。
  律师都有哪些方面的支出?李丽说:“也就是律师事务所里的一些日常开销,别的没有什么,这里包括所里用于维护正常社会关系的消费。”
  另据业内人士透露,不少律师事务所在受理案子的时候,都不会主动向当事人提供发票,只有当事人要求的时候才会提供,这种情况的存在,自然造成了不少律师漏税的黑洞。
  北京市律师协会统计,2006年,仅北京市律师行业的总收入就突破了50亿元,占到了全国律师行业总收入的1/3以上,全国律师的人均收入在8万多,而北京律师的人均收入高达50万元。此外,京城律师市场还存在着高低两个20%的现象:一是20%的律师属于“富豪律师”,他们一年拿走律师市场总额的80%,人均年收入超过百万,其中收入最高的1年可达千万;另外20%左右的“穷酸律师”,一年的收入则在6万元以下。
  律师的高收费还造成了律师服务对象的高端化,而大量普通案件的审理却不能得到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尽管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了律师有免费法律援助的义务,但是,规定能够得到援助的对象又有诸多限制,现实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
  “我国在刚恢复律师制度的时候,超越式地发展律师队伍,结果造成了我国现有律师整体素质较差、许多年轻律师生存艰难的状况。就是到现在,还有许多人觉得中国还应该增大律师的数量,我认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中国的整体经济发展水平和美国还有很大差距,真正能够请得起律师的绝对人数并不多,现在有将近12万的从业律师已经不少了。”高夜说。
  从全国律师的分布看,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的人数又占了大多数,律师资源的分布也很不合理,而这也和律师行业服务高端化的情况基本保持一致。
艰难曲折中前行
  郑州大学法学院2007年4月份对本科生做的一项调查表明,刚入校时,有75%的人愿意成为律师,随着对律师行业的了解,到毕业时,真正愿意去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学生降到了一成左右。
  “来我所里的律师如果是35岁以上,不管你的学历如何,我也会多考虑一下,假如是个20多岁的小伙子,你就是博士,我也会慎重一点,毕竟律师这个行业需要很丰富的社会阅历,更需要当事人的信任,就像医生一样,越老越吃香。”朱寿全主任律师的用人标准显得有些苛刻。这也从另外的角度印证了年轻律师目前跻身该行业的艰难。
  像中国许多领域一样,律师行业也呈现出了浓重的中国特色,不管现有的情况是喜是忧,中国的律师业依然在艰难曲折中前行。
  “有很多律师能够公开站出来,挑战像铁道部票价这样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已经说明了我国律师的思想觉悟和法律意识得到了一定的提升,但是,要整体推进我国司法制度的进步和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滕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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