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外籍工作人员合同
(聘方)聘请 (受聘方)为外籍工作人员,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聘期为 年(学校可按学期、学年定),自 年 月 日到职之日起,至 年 月 日离聘之日止。
第二条 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商定如下:
受聘方应按时、按质完成以上工作任务。聘方应为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受聘方在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聘方应予采纳。双方应积极合作。
第三条 中国政府法定的工作日为:每周5天,每天5小时。
第四条 聘方每月付给受聘方工资人民币 元,并按附件规定提供各项生活待遇。
第五条 受聘方应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令、有关规定和聘方的工作制度。
第六条 双方均不得无故提前终止合同。受聘方如中断合同,必须在离华前 个月向聘方提出书面申请,未经聘方同意,受聘方仍应照常进行工作。
受聘方违犯中国政府法令,聘方有权提出解聘。自提出解聘之日起 个月内工资照发,但受聘方应在此期间内安排回国。聘方负担受聘方及其家属在中国境内的旅费,国际旅费自理。
对渎职的受聘方,聘方有权提出解聘,自提出解聘之日起 个月内,安排受聘方回国。受聘方及其家属回国的旅费,由聘方支付。
第七条 受聘方因健康原因,经医生证明连续病休 个月后仍不能继续工作,聘方有权提出提前终止合同,并根据受聘方的健康状况,于 个月内安排其回国。聘方提供受聘方及其家属回国的飞机票和负担按规定限量的行李托运费。
第八条 本合同自聘期开始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如要求延长聘期,均应在合同期满前 个月向对方提出,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另签延聘合同。延聘合同系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在延聘期内继续有效。 双方均未提出延长聘期或一方不同意延长聘期时,本合同期满即失效。
第九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有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 文(外文略)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聘方 (盖章) 受聘方 (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