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王大治律师 禹汉军 朱寿全律师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二篇
房屋拆迁
第六章 房屋拆迁纠纷处理与救济
33、行政诉讼
生活实例
在2004年下半年某市政府的城市改造过程中,需要对规划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拆迁,当事人张某的私房位列拆迁范围之内,该房屋产权明晰,用地手续齐全。根据当地土地的用地价格和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当事人所使用的房屋、土地及附属设施、设备的价值在1200万元以上。由于是政府的拆迁工程,由政府拆迁办委托拆迁事务所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与当事人进行协商。几次协商均因政府安置补偿费用过低,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为推进工程进度,拆迁办运用行政手段对张某的房屋、土地权利进行干预。从2005年3月底到8月初张某先后收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屋产权监理处等相关行政机关撤销张某建房用地批准书、建房规划许可证、注销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通知和政府单方委托的评估事务所的371.6万元补偿费用的评估报告。张某不服,以区政府和区国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关键词解析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在我国,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并称为三大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在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中,因房屋拆迁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拆迁人、被拆迁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给予保护,确认或撤销房屋拆迁管理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对因房屋拆迁管理行政部门提起的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关于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对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是恒定的,不允许行政主体作为原告起诉行政管理相对方。
行政诉讼原告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是被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合法权益的,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受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拘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的被告恒定为行政机关。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不得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同被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有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既不依附原告,也不依附被告,对第一审判决有独立的诉权,除无权处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外,其他权利与原告相同。第三人实质就是没有提起诉讼的“原告”。
共同诉讼人是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意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当事人。区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和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区别在于,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开审理的诉讼,而普通的共同诉讼是可以合并审理也可分开审理的诉讼。
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制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依法直接享有代理权限,代替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的自然人;制定代理人即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的自然人;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是委托代理人。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2、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求救济的诉讼行为。起诉的基本条件是原告适格;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不服行政复议而提出起诉的一半期限是15日。
3、行政诉讼管辖是指关于不同级别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管辖的种类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共同管辖和单一管辖。
4、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职权行为。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受诉法院必须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