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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网 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

房屋拆迁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王大治律师 禹汉军 朱寿全律师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二篇 房屋拆迁

第六章 房屋拆迁纠纷处理与救济

32、行政复议

生活实例
  2000年4月,巨流公司与某办事处就合作开发红龙北街签订合同,约定某办事处不出资金但为该项目提供一系列特殊优惠政策,以政府行文为依据,并为巨流公司合作办理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等开发过程中的手续,其费用由巨流公司支付。巨流公司负责资投资以及合同规定的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商品房销售和售楼资金回笼等开发过程中的全部工作。2000年8月,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和市土地管理局分别给某办事处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划拨土地使用证。某办事处在市拆迁办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2001年1月,市铁路士地管理分局致函区土地管理局,不同意收回铁路土地使用权,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士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红龙北街中段铁路宿舍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妥,申请行政复议。
关键词解析
  近年来,我国城市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城市房屋拆迁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尽合理等实行中暴露出的缺陷,使城市房屋拆迁争议日益突出;随着公民的维权意识的增强,房屋拆迁复议案件大量增加而越发复杂。

  行政复议是围绕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中与自身利益有关的相关利益人只要认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均可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10条规定如下:“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此条对行政复议的主体和行政复议的作出做了明确的规定:

  1、行政复议的主体。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参加人主要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第三人。其中:
  ①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公民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承受申请的权利;如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由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作出被申请服役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的组织;被申请人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
  ③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同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除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行政复议的第三人应在复议开始后结束前介入。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故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拥有行政复议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行政复议机关的主要类型有以下几种:
  ①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行政主体的上级行政机关。
  ②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人民政府。
  ③如是国务院所属的部、委、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被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即自己复议自己。

  例外是国税、海关、金融、外汇管理和国家安全机关是垂直领导,申请复议应向上级机关申请,但房屋拆迁很少涉及这几个部门。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涉及土地确权的行政复议为先置程序,即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方可以申请起诉或申诉。另外,在复议期间,拆迁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行为仍具有效力,不停止执行。

  2、行政复议的审理、决定和执行。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即行政复议机关只对双方所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做出决定的审理方式,但并不排除其他的审理方式。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复议的部门应在受理后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十日内,将做出该复议的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等材料送交复议机关。逾期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无证据做出的行为,复议机关可以撤销该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抽象行政行为)。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有三种:
  ①维持的决定。即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做出原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
  ②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此决定包括确认行政机关违法并履行法定义务。
  ③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重新做出行政行为的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做出行政复议决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应按照复议决定履行,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提起行政诉讼或不履行复议决定的,相对方可以申请法院或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法眼点睛
  行政复议是维护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合法利益免受侵害的救济途径之一,也是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政行为纠错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对房屋拆迁管理行政部门监督的一种方式。行政权利的监督是预防房屋拆迁过程中滋生腐败的有效手段。拆迁当事人应对房屋拆迁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予以监督,对拆迁过程中有损害个人、集体或国家权利的行政行为应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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