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王大治律师 禹汉军 朱寿全律师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二篇
房屋拆迁
第六章 房屋拆迁纠纷处理与救济
31、行政裁决
生活实例
位于在南海区太平路一巷的黄某房屋是夯泥墙木结构平房。2002年7月,区发展计划局同意平洲街道办事处将永安路、永安中路、永安南路、康乐路、太平路扩建改造。2002年8月,区规划建设局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意平洲街道办事处在平洲旧区康乐街太平路部分用地。2002年9月,区国土资源局同意平洲街道办事处收回黄某的房屋全部用地,并由平洲街道办事处与黄某协商有关补偿费。2002年10月,区国土资源局作出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平洲街道办事处的拆迁范围,包括黄某的房屋在内的建筑物和土地。同月,区国土资源局作出房屋拆迁公告,要求黄某等人的房屋及其附着物在规定期限内拆迁完毕,腾出土地进行道路扩宽工程。2002年11月,正平房地产评估所有限公司根据平洲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对黄某房屋作出评估。平洲街道办事处因与黄某就拆迁补偿未达成协议,于2002年11月21日向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对黄某的房屋拆迁作出裁决。2002年12月,南海区国土资源局作出拆迁裁决书,要求黄某将被征拆的房屋交给平洲街道办事处拆除,平洲街道办事处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支付补偿款给黄某。
关键词解析
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是指拆迁当事人就搬迁方式、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度期限等原因达不成一致意见,向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裁决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职权,对争议部分进行的裁决。
拆迁人提出行政裁决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裁决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4、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5、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7、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8、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被拆迁人提出行政裁决应提供如下材料
1、裁决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4、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5、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8条对房屋拆迁当事人就房屋拆迁不能申请行政裁决的事项做出了明确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1、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2、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3、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4、房屋已经灭失的;
5、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到拆迁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裁决,并出具裁决书。
行政裁决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即行政裁决是法律行为;是对特定事项做出的行政行为;是单方面行政职权行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旦做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如果裁决具有合理性,没有程序和实体上的违法违规,拆迁当事人应当服从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决;拆迁当事人如果不服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裁决,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