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王大治律师 禹汉军 朱寿全律师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二篇
房屋拆迁
第四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24、被拆迁人自由选择补偿方式
生活实例
严女士在东河边的老房子1998年3月拆迁。前年安置到钱塘江边的近江家园。拆迁时,她和邻居一致要求回迁,但据说有关文件规定必须安置到滨江区块。如今她在天水桥上班,每天需骑车40多分钟,而以前只需十来分钟。她说虽然外迁每人增加了4平方米的面积,但哪如回迁好呢?她认为,除市政建设外,政策应规定拆迁户有权选择回迁。
关键词解析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3条:“除本条例第25条第2款、第27条第2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由此可见,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补偿方式。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给予被拆迁人选择权,是为了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免受损失。在拆迁法律关系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虽然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但在实力对比上处于劣势地位,为了实现真正的平等,赋予被拆迁人在补偿方式上的选择权来消除客观现实的弱势。
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方式上有了主动的选择权,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更为有利的补偿方式,如被拆迁人已有周转房屋或其他住房,可选择货币补偿;被拆迁人愿意继续拥有住房,可以选择房屋置换的方式,但需接受原房拆除新建后房屋的价格。
虽然赋予了被拆迁人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权,但只能在货币补偿方式或房屋调换的方式中选择其一,不可以在同一拆迁标的物上适用两种补偿方式。在赋予被拆迁人选择权的同时也对被拆迁人设定了相对应的义务。如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应接受当地的市场价格;如选择房屋置换,不能既要求地理位置较好的房子,又要求低于当地房屋市场的价格。
案例中,如果存在回迁房,严女士完全有权利选择回迁的补偿安置方式,因为按《条例》,只要不属于选择例外的两种情形,被拆迁人有选择何种补偿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