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王大治律师 禹汉军 朱寿全律师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二篇
房屋拆迁
第四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21、拆迁补偿的方式
生活实例
1996年,高县房屋拆迁办在对被拆迁安置人李某的安置中,将位于文江镇民主街1号二轻公司综合楼底层门市一间按“产权调换补差价”的原则转移给单某,并委托高县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某于1996年10月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之后,单某即管理使用该房。1999年6月,高县房产管理局向单某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该证的房地产平面图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为33.45平方米,分摊面积为3.25平方米,共计36.7平方米。单某对3.25平方米分摊面积是如何计算和收费的问题向高县房产管理局提出异议。双方为此产生纠纷。
关键词解析
《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3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由此可见,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货币补偿;二、产权调换。上述李某产权调换补差价的方式是对二者的综合运用,因为实践中产权调换存在房屋面积、区位、建筑年代等因素的不同,不可能完全一样,因此,通过补差价的方式来弥补。
货币补偿,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通过协商一致,将被拆迁的房地产及附属物估价,由拆迁人支付货币以取得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实行货币补偿后,拆迁人就不必另行交付房屋给被拆迁人。
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异地或者原地再建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现有的房屋进行交换,被拆迁人原来的房屋被拆除后,仍然享有相应的房屋产权。
在上述两种补偿方式中,被拆迁人一般具有自由选择的权力。但是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拆迁补偿方式必须依据拆迁法律规定进行,被拆迁人和其他厉害关系人有权依法对不合法的拆迁补偿行为起诉或者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