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王大治律师 禹汉军 朱寿全律师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二篇
房屋拆迁
第三章 强制拆迁
17、行政强制拆迁
生活实例
喻某,原系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陈家桥村村民,于2001年6月取得在陈家桥镇陈家桥村9社集体建设土地上修建住宅的宅基地使用权。2001年8月,喻某在该集体土地使用证划定土地上修建住宅房屋一栋,但未办理该住宅房屋的权属登记。2003年9月,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西部新城规划建设用地,同意将插拿湾社、周家院子社、饭堂院子社共计515名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将陈家桥镇陈家桥村周家院子社等农村集体农用土地共计49.6744公顷予以征用。喻某的房屋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但喻某并未与拆迁安置单位就房屋安置问题达成协议。2007年4月,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人民政府组织对原告修建的住宅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喻某认为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人民政府自身没有行政强制拆迁的权力,其擅自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房屋没有法律依据,其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故于2007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行为违法。
关键词解析
该案涉及到行政强制。强制,以国家公权力为强势后盾,可以概分行政强制与司法强制。《行政诉讼法》第65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66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是行政强制和司法强制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执行强制措施,必须具有法律的授权或委托,否则不能自行行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必须遵循以下五个基本原则:①法定原则:实施行政强制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任何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强制。②适当原则:又称比例原则、最小损失原则。行政强制无论设定还是实施,应当兼顾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以最小损害当事人权益为限度。③不得滥用原则:行政强制措施不得滥用。实施非强制性管理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④和解原则: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与当事人达到执行和解。⑤救济原则:对于不当或违法的行政强制,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因不当或违法行政强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实践中,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是行政强制措施常用领域,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由拆迁所在地的区县级人民政府主管。执行行政强制拆迁,一般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才能进行:
1、拆迁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是生效的行政裁决,所以适用行政强制手段拆迁的前提条件是拆迁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了行政裁决的申请。只有在当事人将纠纷提请行政机关来解决,行政机关依法做出强制拆迁的决定之后,行政强制拆迁才可能发生。按照上述条例和规程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以请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裁决。尽管立法没有明确是否允许当事人通过申请行政裁决以外的途径来寻求解决,但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如果当事人未申请行政裁决而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2、行政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依法进行了调解。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的,应当递交《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5条和第6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并经行政机关审查决定受理以后,进行调解。调解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裁决的必要程序,这表明房屋拆迁纠纷从本质上来说还是属于民事纠纷,只是由于此纠纷与房屋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密切相关才为行政权力所介入。行政机关在调解中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行政调解的作用是进一步化解拆迁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缩小行政强制的适用范围。
3、已经落实了补偿安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19条规定,“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也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以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4、已经依法组织了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5、强制拆迁的裁决已经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拒绝自行搬迁。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拆迁人自行搬迁。这里的15日可以视为行政机关给予被拆迁人的最后搬迁期限,也可以视为被拆迁人进行复议或诉讼的期限。
6、已经进行了现场公证和证据保全。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由于强制手段一般违背当事人意愿,容易激发社会矛盾,因此,在行政强制拆迁前,相关主管部门和执行机构应认真做好解释工作,化解被拆迁人的心里疑虑,强制拆迁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执行,将矛盾限制在最小限度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