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王大治律师 禹汉军 朱寿全律师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二篇
房屋拆迁
第三章 强制拆迁
15、强制拆迁主体,乡政府无权强制拆迁
生活实例
2001年,某县委、县人民政府为加快发展高坡乡旅游业,报经省、市有关部门批准,开始对车轴寺至野寨公路进行拓宽改造,成立了县工程建设指挥部、高坡乡镇指挥所。2001年4月,高坡乡镇风景村上街村民组丁某某、黄某、陈某三户分别与高坡乡镇指挥所签订了“车野路房屋拆迁协议书”,约定拆除丁某某、黄某、陈某三户的全部房屋,双方对补偿标准、面积、补偿数额协商一致。随后,丁某某、黄某、陈某三户自行拆除了部分房屋,剩下的“未拆房屋”三人以其被安置的宅基地面积未能如数落实为由拒绝拆迁。2005年10月,高坡乡政府在有关部门的协同下对三户未折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为此,双方引发纷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轴寺至野寨公路拓改工程,是一项经规划批准的合法交通基础建设的民心工程。原告丁某某、黄某、陈某三户住宅处于该公路拓宽规划界内,属被拆迁户,已经签订了“拆迁协议书”,原告应自行拆除。在原告未按协议自行拆除时,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由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后,申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高坡乡政府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其对原告的房屋实施强制拆迁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行政违法行为。
关键词解析
本案例中,乡级人民政府无权强制拆迁,因为乡级人民政府不是行政拆迁的决定、执行主体,也不是司法拆迁的决定、执行主体。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的申请主体是拆迁人,而执行强制拆迁的是具有强制拆迁权利的国家司法机关或国家行政机关。如果没有上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乡级人民政府自身没有权利决定强制拆迁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
强制拆迁是不可恢复的行为。一旦实行了强制拆迁,被拆迁人的房屋等物权灭失,被拆迁人应依据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额获得补偿。正是因为强制拆迁具有不可恢复性,有权决定强制拆迁的行政、司法机关应该慎重处理,妥善解决、化解拆迁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对于无权或越权行使拆迁权利的其他主体,被拆迁人有权拒绝强制拆迁。并应采取有效的救济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拆迁人或拆迁单位以断水、断电、断气等其他强制手段胁迫拆迁的,应由房屋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对构成刑事责任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而对于以拆迁为借口,借机索取高额利益或以阻碍拆迁工作来获得额外补偿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可向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