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王大治律师 禹汉军 朱寿全律师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二篇
房屋拆迁
第三章 强制拆迁
13、强制拆迁的概念
生活实例
董某居住的如皋市如城镇普庆南路9号内的五间房屋和附属用房一小间,均系其父母所有。2003年6月,董某居住的地块经市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由鑫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商住楼,董某居住的房屋属于拆迁范围。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董某等与拆迁人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市建设局于2004年1月作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对董某等拆迁补偿作了明确的裁决,同时裁决在接到裁决之日起五日内将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交拆迁人拆除。董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市建设局于2004年2月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批准强制拆迁。市人民政府向市建设局作出行政强制拆迁批准书,责成市建设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强制拆迁。2004年4月,市建设局向董某送达通知,限其在半个月内自行搬迁并将房屋、附属设施交拆迁人拆除,逾期不履行义务,将组织相关单位实施强制拆迁。董某认为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迁批准书侵犯了其私有财产权,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批准书。
关键词解析
本案例中涉及强制拆迁问题。强制拆迁是指被拆迁人在仲裁、判决或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仍未搬迁,由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拆迁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以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我国目前立法中关于强制拆迁可以有以下三种情形:第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拆迁人应当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拆迁裁决。第二,拆迁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做出相应的判决并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执行之。第三,拆迁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出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行政机关进行强制拆迁。前两种情形中的强制拆迁属于司法强制程序,第三种属于行政强制拆迁程序。现实生活中,行政强制拆迁使用过多过滥,在适用范围和程序方面很不规范,极易引起争议和纠纷。
强制拆迁是拆迁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而请求国家公权力进行救济的有效途径。但强制拆迁应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因为强制拆迁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强制拆迁的条件不完备而实行强制拆迁则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