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王大治律师 禹汉军 朱寿全律师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二篇
房屋拆迁
第二章 房屋拆迁许可
12、保护文物古迹的原则
生活实例
2006年3月,北京市宣武区市政管理委员会以其已经取得了宣武区师大附中“城中村”环境整治工程项目的立项、规划、用地等批准手续为由,向北京市宣武区建设委员会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宣武区市政管委向宣武区建委提交了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资金证明、委托拆迁、委托评估等手续。宣武区建委审查后认定宣武区市政管委申请手续齐全,内容真实,并在组织听证后于2006年5月向其核发了京建宣拆许字(2006)第5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于同年6月,宣武区建委发布了京宣拆告字(2006)第11号《北京市房屋拆迁公告》,郭女士居住的位于222号院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郭女士以222号院位于市级保护文物正乙祠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按照我国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应该对其予以原址保护,不得拆毁为由,诉请法院撤销京建宣拆许字(2006)第5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关键词解析
本案中,虽然宣武区建委在审查拆迁行政许可申请时,已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9条的规定履行了相应审查程序,但由于郭女士所居住的222号院位于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正乙祠建设控制地带内。因此,被告作出准予拆迁的决定,并以拆迁公告的形式列明222号院属拆迁范围,应当认为存在有悖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北京实力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及《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之处,故其所作拆迁许可的效力不应及于222号院。该拆迁许可内容无效。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宣武区建委作为本区法定拆迁行政主管机关,其在审查拆迁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按照拆迁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并遵循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生态环境改善和保护文物古迹的原则进行审查。
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不同的文物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各个历史时期人类的社会活动、社会关系、意识形态以及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和当时生态环境的状况,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文物的保护管理和科学研究,对于人类认识自己的历史和创造力量,揭示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认识并促进当代和未来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而文物的保护,涉及社会不同职能的各个部门。
房屋拆迁过程中的文物应当在依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鉴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样受国家的保护。
第9条规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1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事先要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纳入规划。第13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选址和工程设计的时候,因建设工程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事先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县、自治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保护措施,列入设计任务书。因建设工程特别需要而必须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迁移或者拆除的,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该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或者拆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决定。迁移、拆除所需费用和劳动力由建设单位列入投资计划和劳动计划。第14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包括建筑物的附属物),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文物的拆迁遵守《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应不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保护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发布的;《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其效力低于《文物保护法》。
对于寺庙宗教财产的拆迁也应当遵守《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与建设部在1993年联合发布国宗发[1993]21号《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建设部关于城市建设中拆迁教堂、寺庙等房屋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通知明确了拆迁过程中应维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合理补偿,适当照顾,妥善处理。初因城市整体规划或成片开发必须拆迁外,一般应尽量避免拆迁,必须拆迁的,应在安置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便利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的需要。对于需拆迁的教堂、寺庙等属于文物古迹的,按照文物的法律法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