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王大治律师 禹汉军 朱寿全律师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二篇
房屋拆迁
第二章 房屋拆迁许可
11、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生活实例
2005年,中南房地产开发公司经市规划委批准,在市第二招待所南侧建住宅楼。因中南公司一时无法拿出巨额的拆迁安置补偿资金。为赶工期,公司董事会决定伪造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后中南公司凭着该伪造的资金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到了房屋拆迁许可证。
在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因中南公司无力支付被拆迁人补偿款,被拆迁人拒绝搬迁。后被拆迁人得知中南公司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系伪造,中南公司通过欺骗手段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无效,遂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反映了这一情况。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经调查,证实中南公司提交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确属伪造。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随后做出吊销中南公司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罚款的决定。
关键词解析
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房屋拆迁许可证作为一种行政许可,同时适用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依据《行政许可法》第78条、第79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5条也对骗取拆迁许可证有明确的规定:“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该案中,中南房地产公司通过伪造骗取拆迁许可证明,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且一年内或三年内不得再申请以及刑事责任。具体应受到何种处罚,视情节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