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王大治律师 禹汉军 朱寿全律师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二篇
房屋拆迁
第二章 房屋拆迁许可
10、超过批准期限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效力
生活实例
甲房地产公司经批准在某县新华北路建设房地产项目。因该项目建设需要拆迁,甲公司向县房地局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县房地局经依法审查,向甲公司发放了房屋拆迁许可证。但是,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后,由于公司内部管理出了问题,资金被某股东挪作他用,无法到位,使得公司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能如期开始动工和拆迁。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决定在该地区建设商业中心项目,遂向有关部门申请并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文件,并据此向县房地局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
甲公司认为自己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在前,县房地局向乙公司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县房地局向乙公司发放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关键词解析
拆迁期限是指拆迁人准备实施房屋拆迁的起止时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9条 规定:“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房屋拆迁许可证作为一种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也做出相应的规定:“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50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本案例中,甲公司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但由于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完成拆迁,拆迁许可证已经因过期,而且没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故甲公司的拆迁许可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经失去效力。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给乙公司的拆迁许可证,是在甲公司拆迁许可证失去效力后颁发的,原甲公司的拆迁许可证已经不具有法律效力。如甲公司依据失去效力的拆迁许可证拆迁,则违法了法律规定,属于非法拆迁,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