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王大治律师 禹汉军 朱寿全律师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二篇
房屋拆迁
第二章 房屋拆迁许可
9、房屋拆迁公告
生活实例
蔡某等5人系A市井头乡井头居民,井头乡人民政府于2006年12月11日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对蔡某等5人的房屋实施拆迁。房屋拆迁公告如下:一、拆迁人:井头乡拆迁安置办公室;二、拆迁范围:井头乡井头居委会部分房屋;三、拆迁实施组织单位:井头乡拆迁安置办公室;四、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A市129号文件规定执行;五、拆迁现场管理:由拆迁实施组织单位负责施工安全及防范措施,搞好环境卫生,负责建筑拆迁现场管理。渣土与城管部门联系;六、拆迁时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蔡某等5人认为井头乡人民政府发布拆迁公告的行政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公告。
关键词解析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告。房屋拆迁公告应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本案中被告发布房屋拆迁公告,无法律依据,属超越职权,因此被告发布房屋拆迁公告行为违法。
拆迁公告是房屋拆迁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拆迁管理部门对涉及拆迁事项、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和拆迁范围等有关拆迁事项,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告知被拆迁人及其利害关系人。
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同意拆迁申请并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有责任立即向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宣布拆迁人的拆迁申请已经获得批准,将拆迁决定向被拆迁人公告,其中包括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让拆迁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了解自己已经成为被拆迁人,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拆迁公告是拆迁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拆迁工作职责中实施的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其他行政机关未经授权不得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附:
海建拆告字[2006]013号
根据《房屋拆迁许可证 》京海拆许字(2006)第44号规定,北京海融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海淀区东至:西四环定慧北桥;南至:道路规划红线;西至:西五环西黄村桥桥;北至:道路规划红线地区范围内,进行田村路(定慧北桥——西黄村桥)道路工程建设,需对上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
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2006年6月9日至2006年7月8日完成搬迁。
特此公告
北京市海淀区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