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王大治律师 禹汉军 朱寿全律师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二篇
房屋拆迁
第二章 房屋拆迁许可
8、申请文件被调整,据此做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效力
生活实例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持相关文件,向该区房产管理局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在区房产管理局按规定对区检察院送报的文件进行审核期间,上海市计划委员会对上海市该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所持项目建议书批文做了调整,改变了原项目建议书批文的内容。区房产管理局仍按照原报送文件向区检察院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内的曹某等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以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所持项目建议书批文已被调整,相关证、件内容不一致,不符合法定条件为由,诉请法院撤销区房产管理局向区检察院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法院判决支持了曹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关键词解析
本案例中,静安区房产管理局以一份被修改后的文件为依据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明显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违背,损害了被拆迁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
拆迁许可证是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符合法定条件的拆迁人在特定时限内,对特定地点的房屋即附属物进行拆除的行政许可文件。
拆迁许可证是对拆迁行为的行政许可文件,也是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有效证件,在拆迁工作管理中具有重大意义。由于拆迁工作涉及到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如被拆迁人的利益保护,城市规划与建设,社会安定等等问题,因此必须处于政府机关的严格控制之下。任何单位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等,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管理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有责任也有义务审核房屋拆迁单位提供的资料,在本生活实例中,静安区房产管理局对已经改变的项目建议书批文没有认真审核,仍按照原报送的项目建议书,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该房屋管理部门没有尽到认真审核的义务,颁发了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等人提出的撤销静安区房产管理局颁发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诉讼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很好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