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王大治律师 禹汉军 朱寿全律师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二篇
房屋拆迁
第一章 房屋拆迁当事人
5、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生活实例
拆迁人绩溪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拆迁过程中,因与被拆迁人张某不能达成拆迁协议,在委托评估公司对张某的房产进行评估后,即向该县建委申请裁决,该县建委根据评估报告的内容作出了补偿安置的裁决,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规程》第10条规定,拆迁裁决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审核补偿安置内容,对评估报告,当事人有异议但未申请鉴定的,拆迁裁决主管部门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对拆迁人委托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只能视为拆迁人向被拆迁人发出的要约收购价格,被拆迁人不作任何表示,表明其拒绝接受该价格。因此,本案中,建委视张某认可该评估报告,不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并直接根据评估报告作出裁决不当,应予撤销。
关键词解析
本案例包含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行政法律关系,即县建委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争议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依照民事纠纷处理,拆迁人可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规定行政部门裁决的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客观、公正和及时。所以县建委裁决是应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就双方纷争作出中立的判断。而该案中实际上是县建委依据拆迁人单方面的评估报告作出违反公正的决定,属于行政行为插手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政府的行政行为一旦干涉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动态平衡,必然会打破平等主体之间的双方力量对比,从而使被拆迁人一方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由此就会产生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因此被赋予行政诉权,可以起诉做出该裁决的政府部门。
关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审批、延期拆迁的审批、拆迁委托合同的备案管理、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通知书的发放、延长暂停期限的审批、拆迁裁决受理、强制拆迁的申请、建设项目转让的管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核、对拆迁违法行为的查处以及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的资格的认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