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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网 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

房屋拆迁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王大治律师 禹汉军 朱寿全律师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二篇 房屋拆迁

第一章 房屋拆迁当事人

4、拆迁单位

生活实例
  呼和浩特市兴安北路新城村拆迁项目拆迁面积8900平方米,由市城乡建设拆迁公司具体实施拆迁。市城乡建设拆迁公司在该项目拆迁过程中,雇佣没有拆迁资格的社会闲散人员实施拆迁。当被拆迁人刘某对补偿价格有异议,不同意签拆迁补偿协议时,该公司经理杨某在未申请行政裁决情况下,擅自对刘某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迁。在强制拆迁过程中,杨某雇佣社会闲散人员郑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将刘某双腿砍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6年,郑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9人因直接参与施暴伤害行为,被分别判处不同刑期的有期徒刑,并对被害人刘某进行了民事赔偿。自治区建设厅依法注销了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拆迁公司拆迁资格证书。
关键词解析
  该案中,市城乡建设拆迁公司作为拆迁单位,一方面未按程序申请行政裁决的情况下,擅自实施强制拆迁;另一方面,在拆迁过程中,违法委托并不具有拆迁资格的社会闲散人员进行拆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拆迁单位是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的重要主体。很多人理所当然的认为拆迁单位就是拆迁人,其实不尽然。在我国的房屋拆迁活动中,拆迁单位不能单一理解为拆迁房屋的单位,而是具有特定的所指。

  在房屋拆迁活动中,拆迁房屋的单位应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成为拆迁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0条第1款的规定,拆迁人实施拆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行拆迁,另一种是委托拆迁。自行拆迁过程中,由拆迁人自己实施拆迁,没有拆迁单位参加。在委托拆迁过程中,拆迁人自己并不实施拆迁,而是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这里的“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便是我们所要谈的拆迁单位。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现实的拆迁行为中,很多拆迁人为了提高拆迁的效率,大部分委托拆迁单位实施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设立拆迁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1、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
  2、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3、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拆迁单位的法律地位是取得拆迁资格的公司法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对申请设立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并对房屋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单位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未经批准发给《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拆迁。拆迁单位本身没有决定和实施强制拆迁的权力。如果拆迁单位违法强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侵害被拆迁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来赔偿被拆迁人财产损失,也要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法眼点睛
  拆迁单位不能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拆迁单位是接受拆迁人的委托,以拆迁人的代理人身份参加到拆迁活动中来,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实施拆迁工作。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为政府主管房屋拆迁的部门,必须避免既当球员又当裁判的尴尬,以保证裁决拆迁纠纷的公正,所以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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