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王大治律师 禹汉军 朱寿全律师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一篇
土地征收
第六章 土地征收纠纷的救济途径
51、行政诉讼
生活实例
2000年秋天,某市源丰农药有限公司和该市辛集镇三里河村签订协议,约定农药公司以每亩1.18万元购买三里河村所有的50.03亩农田用于农药厂搬迁,2001年春天,农药公司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向三里河村支付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三里河村交付了50.03亩土地。但土地实际所有人三里河村第二村民小组的农户不同意出卖该土地。区人民政府申请市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了公告,将上述协议约定的50.03亩农田变为政府征用后出让给农药公司。
2002年春天,第二村民小组的农户用三里河村村委会的名义将区政府为被告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级人民法院以"征地是省政府批准的,对省政府的征地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告如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认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服的,应申请行政复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农民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以"征地行为是区政府的行为,而不是省政府的行为,根据《复议法》第三十条二款的规定,只有省政府作出的征地决定才是终局决定,本案省政府对市政府上报征用土地的有关材料作出的批复,是内部程序的规定。一审认为省政府的批复是终局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不当。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但适用法律和裁判正确,应予维持"为由,驳回了农民的上诉。
关键词解析
上面的案例,体现了关于土地征收案件的复杂性。主要在于土地征收类的纠纷,根据《行政复议法》一般都是要经过行政复议前置程序才能起诉,而对于复议机关通常是省级人民政府的,其行政复议又是终局裁决,不得再行起诉。另一方面,即使法院判决撤销行政行为,但事实上,由于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此时土地已经被征用而改变用途,再行恢复已不可能,所以关于土地征收的行政诉讼只有补偿。解决这一问题还有待于日后法律的逐渐完善。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所谓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而与另一方发生的争议。行政争议有内部行政争议和外部行政争议之分。在我国,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行政诉讼案件的构成应当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充当原告。
2、被告是作出被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针对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内及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行政争议。
4、原告必须是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5、法律、法规规定起诉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进行了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
关于土地征收中的行政诉讼,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由于对征地本身不服,或者是有诉求,直接诉求的情况。第二类是对行政机关复议决定不服,或者是对政府裁决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在诉讼的问题上,由于土地征收是政府行为,涉及征收的理由和征收的补偿标准比较复杂,有些地方的法院有明确规定,属于征收土地的行为不能直接诉到法院,要由行政机关先行解决。而且由于土地征收的问题,农民个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话,一个是时间长、花费多,成本比较高,诉讼一般来讲也不是很经济,所以采取的解决渠道来讲,不是作为主要的解决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