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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王大治律师 禹汉军 朱寿全律师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一篇 土地征收

第六章 土地征收纠纷的救济途径

50、行政复议

生活实例
  2006年4月,安徽省某县国土资源局发布公告,拟对该县黄岭镇北至新河北大沟、东至五岔交界、南至307省道、西至马头交界范围内约1600亩集体土地进行征收。黄岭镇新河社区部分农民不服该征收土地行为,依法向上一级国土资源局提起了行政复议。上一级国土资源局经复议,依法撤销了该县国土资源局发布的征地公告。
关键词解析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在中国由于政府的具体行为损害相关人利益的时候,行政复议是一个主渠道。国土资源系统关于土地征收补偿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比较多,这些案件是地方人民政府复议机关以及国土资源部门所受理的复议案件,国土资源系统可能是行政复议数量最多的一个部门。

  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点: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做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同时,《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是对土地等自然资源权属行政案件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即行政复议前置,也就是说当事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此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复议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者在复议期间,都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等到复议决定作出后才能起诉。对行政复议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作为例外,第2款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区划决定、由省级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不得起诉。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土地行政复议案件,应以土地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土地争议行政复议案件的合法性审查中,《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成为处理土地争议的现行有效的直接依据。除此,实践中行政复议机关还可依据其他规章以下的土地规范性文件对土地行政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查。

  实践中土地征收补偿引起的行政复议主要的环节是在省级及省级以下,主要是在省级。因为批准征地是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这里的争议一般包括地方政府在批准征地过程中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超越土地审批的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是取代了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低或者是补偿不到位的一些问题。行政复议的诉求,一般包括撤销登记批复、归还土地、提高补偿标准,这样的一些内容。事实上,征地行为涉及到实施中变更土地用途,由于土地已经被使用,补偿已经在实施,恢复原状的难度,或者是撤销征地的处理是比较难以实现等原因,大多数在补偿标准上采取协调,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的解决办法。国务院的复议决定,也不可能改变原有的征地行为,一般是在补偿标准中进行协调,或者是适当地解决农民的诉求。

法眼点睛
  行政复议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救济手段,行政复议侧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这里的法是从广义上讲的,包括非法律性质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实质上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项监督制度,在保护行政相对人利益上有自身的缺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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