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王大治律师 禹汉军 朱寿全律师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一篇
土地征收
第六章 土地征收纠纷的救济途径
49、行政裁决
生活实例
李某与路福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因相邻土地使用权产生争议,李某述称,其开发建设的南康路福国际服装城东侧与路福地产公司住房相邻。为明确地界,便于管理,按照征地拆迁红线,李某在距红1.75米的位置设置了挡土墙,路福地产公司不顾李某阻止,超出挡土墙位置建房,占用了李某红线内1.75米宽的土地。
路福地产公司称,挡土墙是李某自己砌的,两边定好位,且砌好3米后,自己的房屋才动工,界限相当清楚,根本不可能超过位置,房屋建好半年多,申请人未向任何部门反映过。之后,李某把与路福地产公司房屋相邻的已经硬化的消防通道打掉改做店面,严重影响了公司的通风采光,在公司向有关反映后,李某才提出本公司建房占了其宽为1.75米的土地。
市土地权属争议调处部门受理后,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并于2006年1月进行了调解,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须依法进行裁决。最后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争议土地使用权归路福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所有。
关键词解析
上面的案例是一起土地行政裁决案件,行政裁决是一种普遍采用的快速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它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费用,降低行政成本,减轻司法诉讼的压力。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既然行政裁决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对裁决不服的,可以继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裁决的主体具有法定性。行政机关只有获得法律授权,才能对授权范围内的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审查并裁决,没有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决定和裁决某些民事纠纷案件。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为妥善处理征地补偿纠纷专门确立的制度,从2005年开始全面推开裁决制度,2006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现在已经有十几个省发布了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争议裁决的专门地方性法规,有些地方也建立了专门的机构,制定了专门的程序。从实践来看,在土地行政裁决启动之前,一般都要经过协调程序,既包括当事人之间自行协调,也包括行政机关的居中协调。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政府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认定,而不管其是否合理。这也就是说,如果法院认定政府作出的裁决不合理但合法,那么村民或村委会的诉讼请求当然就得不到满足。如果法院认为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法院就判决撤销行政裁决书,但法院无权确定具体的补偿及安置方案标准,这就需要人民政府重新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