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王大治律师 禹汉军 朱寿全律师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一篇
土地征收
第六章 土地征收纠纷的救济途径
48、土地监察
生活实例
2006年3月,某区青龙湖镇青龙头村委会以实施新农村建设为名,在未办理任何立项、规划及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本村集体土地326.12亩(其中耕地127.39亩),建设农民新居、别墅、道路及其他设施。共建设建筑物144栋,其中别墅138栋。
2007年4月,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城市规划部门依法拆除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85栋别墅,没收了其余的别墅和建筑物。市纪检监察部门分别给予区分管农业的副区长王某行政警告处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青龙湖镇原党委书记杨某行政记大过处分,青龙湖镇党委书记、原镇长吴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青龙湖镇常务副镇长刘某行政撤职处分。
关键词解析
本案例是行政机关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最终被上级机关查处,体现了行政监察作为一种行政救济手段有着功不可没的作用。
行政监察是在行政机关系统内专门设立的行政监督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职务行为予以监督的法律制度。行政监察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有关职务行为的全部违法违纪行为作为监督内容,而且无论是利害关系人或其他公民举报的,还是行政监察机关主动发现的,抑或其他机关移送的,均可启动行政监察程序。
土地监察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
土地监察有以下几个特点:土地监察的主体是依法享有土地行政管理职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监察的对象是管理相对人,即一切与土地发生法律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在一定的条件下还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这是土地监察的重要特点之一;土地监察的内容是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法律制裁包括给予违法者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土地监察的目的是实现土地管理职能,保证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根据《行政监察法》和《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以及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其他个人、组织可依法提出控告或检举,有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有关的国家公务员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与相应的行政处分。
行政监察救济是一种补充的行政法律救济方式,最终解决征地纠纷、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征地行政行为还需通过向有权机关提出检查建议的方式,由其他相应的有权机关处理和解决。如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可移送检查机关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