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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网 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

房屋拆迁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王大治律师 禹汉军 朱寿全律师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一篇 土地征收

第五章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44、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形式与途径

生活实例
  杨府山涂村是温州市郊的一个小村,2000年当地政府将其部分区域规划为商务中心区进行开发,先后征地上千亩,拆迁农户数百户。农民对地方政府征地没有意见,从来未说一个“不”字,仅对本村村长出卖村“三产留地”有意见。 “三产留地”卖掉了,农民安置无着,2002年夏,失地失屋的农民出于对自己利益的关心,经常自发地聚集到村委会,要求村长公开村务,要求清查村财务的巨大缺口,反对出卖“三产留地”。
关键词解析
  上述案例是一起因征地安置方式与途径引起的争议。征地安置是土地征收的后续问题,也是历来征地中的大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明确提出对于被征地农民安置的具体途径。征收土地的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被征地农民在承担征地给自己的负担的同时,有权力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国家也有义务对被征地的农民进行安置,保证被征地农民的长久生计。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制度的指导意见》第2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除货币安置外,对被征地农民视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另外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探索了一些新的安置办法,大大拓宽了安置途径。

  1、货币安置
  由征地部门把征地补偿费一次或多次支付给失地农民,由农民自谋出路的安置方式。这种方式虽然能较快的取得土地,投入建设,暂时缓解政府、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问题的矛盾,但遗留的社会问题是长期的、巨大的。

  2、农业生产安置
  即对于被征地农民,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在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土地调整,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通过农业生产的方式安置失地农民,应当是安置的首先方式,但是,此种方式的前提是有相对足够的耕地安置失地农民。

  3、重新择业安置
  在没有足够耕地安排失地农民时,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4、入股分红安置
  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此种安置方式的前提是农户必须是自愿的入股,不可以强求。

  5、异地移民安置
  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失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6、留地安置
  把征得土地的一小部分,留给被征地单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允许其以盖出租房、门面房等方式发展二三产业,以实现失地农民就地从业的安置方式,也包括由用地单位为失地农民提供建好的市场摊位或者门面房的形式。留地安置通常作为货币安置的辅助方式使用,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近郊这种形式采用较好,效果也较好。

  除了上述安置办法外,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对失地农民安置,减少由于征地而产生过多的剩余劳动力。被征地的集体组织和农民,可以通过兴办乡镇企业、服务行业,发展种养业等副业方式来解决由于征地产生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将原有的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对有一技之长的农民,可以鼓励、资助其自谋职业。用地单位资助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的,可以相应扣减应付给的安置补助费用等等。此外,《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对因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也作了特殊规定。

法眼点睛
  安置途径的选择对于妥善处理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征地安置途径存在单一货币安置的缺陷,应积极创新思路,开拓多种安置办法,保证被征地农民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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