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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网 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

房屋拆迁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王大治律师 禹汉军 朱寿全律师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一篇 土地征收

第五章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40、个人或单位截留补偿款

生活实例
  2006年,安徽省某市经省政府批准,征地800余亩用于发电厂建设。征地范围涉及某区2个乡镇所辖的3个村的集体土地。在市政府上报并经省政府批准的征地方案中,征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3万元,总额共计2400万元。用地单位按照上述征地费总额,向该市征地部门支付了这笔资金。随后,征地部门将该笔资金转拨给区政府,用于实施征地补偿。区政府接到这笔资金后,在向乡镇政府拨付征地补偿费时,将补偿费标准降至每亩2.5万元,乡镇政府在向村集体支付补偿费时,又把补偿标准降至每亩2万元。其中的差价,被区和乡镇两级政府以征地工作经费为由截留。截留的补偿费,除少部分用于征地工作的开支外,大部分用于购买小轿车、建职工宿舍楼等项开支。
关键词解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侵害农民利益的案件。

  征地补偿体现的是国家对被征地村集体的一种补偿,同时也是对失地农民今后生产生活的一种补偿安置措施。在一定意义上说,它是失地农民的“活命钱”,因此,征地补偿费必须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和村集体。任何侵占或者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行为,都是对农民利益的严重侵害,而为国家法律所不容。本案中,区、乡(镇)两级政府,以征地工作经费为由,从征地补偿费中扣留资金,从表面上看似乎有一定原因和理由,实际上很荒谬,是不折不扣的巧立名目挪用专项资金。

  土地征用过程中,土地收益为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收益,因此这部分收益应当在失去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产权主体之间进行分配,即在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个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然而在实际中,由于在整个征地调查、征地补偿分配过程中,农民通常被排除在外,而参与的主体仅仅是征地调查人员、乡政府有关领导、用地单位和农民集体个别领导,以致在征地过程中,农民无法了解到自己被征土地的实际面积、国家具体的补偿标准、乡政府及本集体领导是否参与了非法分配等具体情况。导致土地补偿费分配上的混乱,出现了土地征用费被"乡扣留"、"村扣留",从而导致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获取的补偿收益减少,引发许多社会问题。尽管目前我国出台了《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但执法的力度还不够,而且在执行中往往存在不尽人意的地方。

法眼点睛
  为确保征地补偿中农民利益不受损失,一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另一方面在征地过程中增加透明度,增强被征地农民的参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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