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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网 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

房屋拆迁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王大治律师 禹汉军 朱寿全律师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一篇 土地征收

第五章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39、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生活实例
  2002年安徽省亳阜高速公路建设征用农民土地13000亩。有关方面征地过程中未出示征地合法批文,未与有关农民集体组织协商,单方面确定永久性用地每亩补偿6000元,取土坑临时用地每亩补偿4000元。后因农民抗争,有关方面将永久性用地补偿提高到每亩10500元,实发每亩9500元。杨守初、陈治法等认为不符合法规,向上级有关单位上访,有关方面最后确定永久性用地补偿每亩13500元,实发12500元,取土坑临时用地每亩补偿10000元。当事人认为该补偿标准仍然明显低于法规规定和本地区其他征地征偿的标准,后向亳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键词解析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的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征地补偿费的计算是土地征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标准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具体计算时还必须参考各地相关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法律规定的标准具体为:
  1、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2、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的十五倍;3、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4、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5、依照有关规定支付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6、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应当注意的是,在土地补偿费计算中,前三年平均产值并非对每一个被征收地块的前三年实际产值进行测量并计算出来的,而是由有关地方政府参照本地具体情况统一制定出来的,或者是根据当地的有关统计数据计算出来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之行。制定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倍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所以,要确定“前三年平均产值”必须按照当地有关部门制定的产值标准。还有另一种方法,就是当地政府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出最低年产值,如果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年产值低于最低年产值的,按照最低年产值计算。上面所说的是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计算,对于其他土地的补偿费的计算,我国法律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规定。各地一般都是按照耕地的前三年平均产值,再乘以不同的补偿被数计算,如果其他土地的经济价值高于附近耕地,那么倍数就相应的高于耕地补偿被树。反之,如果其他土地的经济价值低于附近耕地,那么倍数就低于耕地的补偿倍数。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六至十倍,各地政府一般都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对于同一个地方的不同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之间不完全相同的时候,那么此时就要按照“先法优于后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和基本的立法精神来处理这种矛盾。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倍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由于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实际经济价值是可以估算的,因此,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一般按其实际价值办理,也就是说按期实际价值进行补偿。

法眼点睛
  法律对补偿标准进行了一般性的规定,但仍然存在弊端。一方面,按农地收益计算年产值,不能准确反映农地转为非农用地的预期收益,而且土地具有巨大的增值潜力,土地补偿费远远低于土地出让价格,因此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明显过低。另一方面,不同土地所在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不同,这样规定难以体现差异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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