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王大治律师 禹汉军 朱寿全律师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一篇
土地征收
第五章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37、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根据
生活实例
X县工业开发区总公司与X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征用X村部分土地,给付安置、征地两项费用。X村委会根据X县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该村征地费用分配方案。该方案规定,征占地签约之日核准在册人口享受土地分配款;其中,50%为安置补助费、40%为养老保险金、10%为土地补偿费。外来入户的人口十年以上的,享有分配款。该方案对其他人员关于征地费发放的标准亦作了规定。经X村村民代表讨论,决定外搬户每年3.3%的标准给付补偿款。
G家三人为外村人口,1988年将户口入在杨新庄村。G家认为应全额享受补偿费,村委会认为,G家浊政府指定安置到X村的移民,亦未交纳入户费,其属于外搬户,根据村民代表的意见,外搬户的安置补偿费按每年3.3%的标准给付,故不同意G家全额享受安置补偿费。
关键词解析
本案中表面看来G家和X村委会各执一词,似乎均有道理。解决此类纠纷需依据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
土地征收是国家为公共利益强制剥夺农民生产资料的行为,强制性和补偿性是土地征收的两个重要特征。我国有关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现行立法主要包括《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土地征用公告办法》等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各地方为适应法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具体来说有以下条款和内容:
1、《宪法》第8条,第9条分别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权、所有权进行了规定和明确,第10条则直接规定国家保护农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或者侵犯;该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规定就是国家进行土地征收的宪法依据,赋予国家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或征用的权利,但同时强调必须予以补偿,也就是说无补偿无征收;第4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说明任何私自转让土地,非法征收土地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2、《物权法》第42条规定国家可以依照法律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征收个人住宅,还应当保证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第132、133条则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收作了相应的规定。
3、《土地管理法》是土地问题上的根本法,该法对土地征收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第47条是对土地征收制度的核心规定,该条确立了征收土地的补偿原则,并对土地补偿费的范围、标准做了明确的规定,以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受损害。第48条对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及其公告进行了具体规定。第49条对征收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明确,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管理,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并接受监督,不得挪用和侵占。第51条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作了另行安排。
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对征收土地的组织实施机关、拟定土地补偿方案的具体工作部门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还确立了“两公告一登记”的制度,即征用土地方案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均应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进行公告,被征收土地权利人进行土地补偿登记,其中第4款还提供了听取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的途径及发生补偿争议时的救济手段。第26条确定了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原则,具体为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这里要注意,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直接的被征地人,因此,征地款应当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所有成员都有权获得土地补偿受益,具体如何分配,要看该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分配方案来定;该条第2款规定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至于安置补助费归谁所有,法律并没有明确,其支配原则是谁负责安置就支付给谁。
5、《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就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问题作了规定,重点包括总则、征地补偿、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安置、后期扶持和监督管理等五大部分。
6、《土地征收公告办法》土地征收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内容、期限等作了专门规定。此外《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就土地征收听证事宜也规定了详细操作程序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