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王大治律师 禹汉军 朱寿全律师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一篇
土地征收
第四章 集体土地征收
31、不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处理
生活实例
一、2003年11月,重庆市政府批准征用渝北区十二社任某等村民使用的农用地共计43公顷。2004年1月,渝北区国土资源局以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要求:“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如对公告之‘补偿标准’有争议,限于2004年2月15日前向重庆市现代农业开发园管委会或渝北区国土资源局提出,由渝北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协调,直至报市人民政府裁决。”2004年3月,任敬银等认为具体补偿数额过低,向重庆市政府申请行政裁决。2005年8月,重庆市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决定书》,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有关规定,该“裁决决定书”又告知任敬银等“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可按有关规定依法向我府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4月16日,青阳县国土局应被征地单位蓉城镇青山村第二村民组村民的申请,举行首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就蓉城镇青山村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听证。听证会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由征地工作机构县地产中心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的补偿、安置标准陈述了理由,并出示了有关法律依据。听证申请人蓉城镇青山村第二村民组村民就征地补偿安置的标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文件进行了质证和申辩。
关键词解析
以上两个案例,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常见处理方式。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须经过三道程序:拟订——公告——审批。公告期间,被征地农民有权发表不同意见,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如果批准征地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那么其作出的裁决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一次,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请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此可见,对不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处理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公告阶段,被征地农民具有发表意见的权利;二是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通过后,有争议的,可以要求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四是对裁决结果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