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王大治律师 禹汉军 朱寿全律师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一篇
土地征收
第三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
24、补偿标准
生活实例
1992年6月,南海市建设工贸总公司广佛分公司有偿取得位于大沥谢边管理区23797.61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兴建了房屋,并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1999年3月,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与广佛分公司重组“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南海分公司”。2000年6月,广东省计委同意佛山市计委立项建设佛山市谢边枢纽立交项目工程。2001年11月,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收回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乐安开发区地段红线范围的国有土地33.844公顷中的8.178公顷,并划拨给佛山市谢边枢纽立交项目建设有限公司作兴建佛山市谢边枢纽立交工程用地。南海市建设工贸总公司广佛分公司的房屋、土地在上述地段范围内。2000年11月,佛山市谢边枢纽立交征地拆迁办公室作出的立交拆迁补偿原则及补偿标准,该补偿标准规定,商住及商业综合用地的补偿标准,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每亩补偿22万元。南海市建设工贸总公司广佛分公司认为标准不合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键词解析
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国有土地收回时的补偿标准是否合适。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根据前面讲述国有土地征收价格中提及的,补偿标准要区分国有土地取得方式,对于划拨土地,如土地使用权人属于无偿取得土地的,只对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进行补偿,对于出让土地或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则需综合考虑土地使用的剩余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一般而言,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以下区分:
1、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划拨土地时,已经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地上建筑物或附着物拆迁补偿费、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有关税费等征地成本的,应当参照被收回地块所在地当前征用土地的成本给予补偿;
2、原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划拨土地时,没有支付征地成本的,则不予补偿。
3、收回有偿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即按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金,扣除已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折算的土地出让金,再考虑银行利息予以补偿。
另外注意,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后,对土地进行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按照土地开发的实际投入给予补偿。但该补偿不属于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应计入土地开发成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