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王大治律师 禹汉军 朱寿全律师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一篇
土地征收
第三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
22、临时住所或其他临时性补助
生活实例
1997年7月,月川居委会与某开发总公司签订一份《赔偿安置协议》,约定:对被征地拆迁户房屋安置赔偿,并在月川安置区,给每户被拆迁户划地120平方米自己建房等。1998年3月,开发总公司与苏某签订《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双方同意拆除用地补偿范围内的房屋及树木青苗。该协议同时对房屋拆迁及青苗补偿款的支付及房屋搬迁、违约责任、安置用地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1997年10月,由月川居委会及用地单位、调查丈量人、登记、统计、审核等人确认补偿范围及费用。同年12月,开发总公司再次确认了补偿价格及补偿总数,并由被拆迁户签名同意,事后领取了上述征地赔偿款。
关键词解析
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征收的权利人有获得临时住所或临时性住房补助的权利。这是因为,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是国家采取强制的手段实施征收的过程,这种强制性限制或排除了权利人自由意愿的权利,而为使这一强制性能达到一种对等的平衡,国家给予权利人一定的表达意愿途径和相应的补偿,这种表达意愿的途径包括提请听证或其他依法采取措施的权利。相应补偿是指征地补偿和临时住所或临时性住房补助。第二、国家的这种土地征收具有突发性,应考虑到被征地人的心理的接受过程,以及被征收人的搬迁困难,因此有必要向被征地人提供临时住所或临时性住房补助。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临时住所或临时性住房补助的问题明确予以规定。其中确认被拆迁人有因房屋拆迁依法取得临时住所或临时性住房补助权利,如有关部门没有依法拆迁,被拆迁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土地征收补偿中临时住所或临时性住房补助和房屋拆迁补偿不同。首先,两者根本性质是不同的。虽然两者都是补偿,但是房屋拆迁补偿是所有权异换性质的补偿,土地征收补偿是使用权被收回性质补偿。其次,针对的对象不同。房屋拆迁中,针对的是房屋;征地补偿中,临时住所或临时性住房补助的提供针对的是土地,两者对象不同具有不同的性质,因此有必要分别规定,以便达到尽可能保护权利人权益的目的。最后,提供的主体不同。土地征收的补偿主体是政府,房屋拆迁主体是土地使用权人。
临时住所或临时性住房补助的对象是土地使用权人或实际用地人。如果土地使用权人正在开发利用该土地,那么临时住所或临时性住房补助的对象是土地使用权人;如果土地使用权人没有开发利用其土地,而是把土地交付给其他用地人使用该土地的,那么临时住所或临时性住房补助的对象应是实际用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