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王大治律师 禹汉军 朱寿全律师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一篇
土地征收
第三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
18、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
生活实例
2002年12月,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书》,通知宣某等18人:根据《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规定,将收回宣某等18人在柯城区住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中涉及的拆迁补偿事宜由第三人建设银行衢州分行负责,具体拆迁事务由有关拆迁事务所负责。原由宣某等18人申请登记的住宅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注销,并请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将土地证交回。宣某等18人不服国土局的决定,于2003年4月提起行政诉讼,诉称:
2003年1月,因第三人建设银行衢州分行建造车库需要用地,被告陆续发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书》。这种因企业建造车库的需要,被告就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显然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并对补偿价款总额提出质疑。
关键词解析
这是一个涉及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及其补偿的案件。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该案中提到的国家划拨的土地因公共利益征收土地使用权而产生补偿的问题。首先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做一个全面的理解。
国有土地征收后,权利人在该征收土地上的权利因此而消灭。权利人依据信赖利益原则而产生的利益,由国家根据权利人利益损失给予补偿。这种补偿具有合法性,主要体现在这么两个方面,第一是补偿前提的合法性,第二是补偿本身的合法性。补偿前提的合法性是指国家对于权利人的补偿是因合法的征收行为造成的权利人的权利灭失的结果。补偿本身的合法性是指补偿的标准、程序、方式等均符合法律的规定。
国家的补偿理应不仅具有合法性,还要考虑到适度的合理性。国家对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以期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节约土地资源,那么在市场的运行机制下,国家征收国有土地时,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完全由市场决定。而市场的原则是平等、自愿,既考虑合法的因素,同时还考虑合理的因素。而国家在强制征收土地之时并没有给予权利人于自由选择的权利,那么在征收的补偿阶段,理应适度的考虑补偿的合理性,这样才能更好的实现国有土地确立的有关制度的目的。
国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补偿方面也初步在有关法律法规确立了一些规范,如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法》以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的法律法规里都强调一点: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这是针对保护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立法。而对于划拨使用土地的,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另外,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情形并确定了适当补偿的原则: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1项、第2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