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王大治律师 禹汉军 朱寿全律师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一篇
土地征收
第二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13、补偿协议
生活实例
原告阜新市东洼子村委会诉称:1999年12月,原阜新市富粮公司以拟建电脑横机厂、大米加工厂的名义,在原告处征地1.7139公顷(27.5亩),双方签订补偿协议约定:富粮公司支付补偿费224949.37元,安置补助费134969.62元,合计359918.99元,富粮公司只付5万元,尚欠被告309918元未付。富粮公司于2001年11月未经清算就向阜新市工商局申请注销,其主管部门明知其未清算,就决定撤销了富粮公司。富粮公司被注销后,原法定代表人实际占用该土地,并投资建设、实际经营、获取收益。原告曾多次找富粮公司索要征地费用,均被以种种借口拖欠不还。富粮公司曾于2007年6月初答应于该月底前还款,但并未兑现。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给付征地费用304567.99元及利息203732.81元。
关键词解析
该案中,按照补偿协议约定,富良公司应承担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的责任,后富良公司被注销,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其法律责任应由注销的上级主管部门承担。
土地征收补偿问题是征收工作中的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土地征收工作的一个重点难点问题。
征地补偿协议是指权利人在土地管理部门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权利和土地管理部门达成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安置方案的协议。征地协议是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就征用土地面积和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的协议,是征地项目申报的必备要件。1999年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对征地程序进行了重大改革,其中第46和第48条分别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据此,征地协议不再是征地项目申报工作的必备要件,并不是征地的法定程序。补偿安置协议是以被征地人自愿为原则,不允许采取暴力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征地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安置、补偿协议的内容应包含如下一些内容:
1、土地使用权退还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2、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临时住所位置、条件、居住时间;
4、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