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王大治律师 禹汉军 朱寿全律师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一篇
土地征收
第二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12、补偿协议公告
生活实例
因某省城际轨道和TA高速两项省重点工程建设需要,需依法收回位于B镇C村吴某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征收该两村村民的部分房屋。市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B镇政府及C村委会等相关人员通过召开村民会议、发布公告等合法程序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并与大多数村民达成了房屋补偿协议,但由于该村村民吴某漫天要价,市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B镇政府及C村委会等多次与其协商未果,严重影响了省城际轨道和TA高速公路工程的进度。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物权法》等规定,由B镇C村委员会向法院提起物权纠纷诉讼并提出先予执行申请。2008年12月,A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位于B镇C村吴某的两间房屋实施先予执行。
关键词解析
补偿协议公告是土地征收拆迁工作中“两公告一登记”的重要程序之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公告,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被征收的相关利益人对于补偿协议有异议,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修改完善征地补偿方案,报相关部门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征地补偿公告是被征土地使用权人获得补偿的信息来源,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被征地使用权人予以公布,以便被相关权利人查询和监督。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对补偿安置标准有意见,由人民政府协调或裁决,但这种争议不影响补偿安置方案的执行,因此,上述案例中吴某漫天要价,影响工程进度而被法院先予执行,是有法律根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