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王大治律师 禹汉军 朱寿全律师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一篇
土地征收
第二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11、征地登记
生活实例
2005年06月,北京市宣武区政府依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实施城中村项目改造规划,扩大绿化面积,解决居民出行难问题,提高居民生活质量,需要征收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拆迁规划内部分的居民房屋,用于该规划用地。2005年8月,在该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居委会公告栏显要位置发布了征地公告,并向每户居民发出了《收回国有土地和拆迁房屋的通知》。通知要求,当地居民在收到通知后的15日内备齐有关资料到当地的国土局和房产局做权属登记,以便居民依法获得赔偿,如居民不在接到通知规定的15日内做权利登记,土地征收部门赔偿将依据原有的登记材料对被征地的居民的进行赔偿。
关键词解析
征地登记是指在征地公告发布之后,权利人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有关权属证件到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权属登记,确认对被征收的土地拥有使用权或其他权利,作为取得补偿之基本依据。
征地公告发布后,国有土地使用人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权属登记,避免土地登记管理部门的登记资料疏漏致使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登记期限,我国尚无明确的规定,但是针对集体土地征地公告登记,《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土地登记期限应该限定在45日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登记期限参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权利人应带齐有关土地权属资料到国土管理部门进行土地权属登记。用地人一般应带如下文件或证明:
1、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这里的他项权利证明书是指依法登记的他权利证明书,比如抵押登记证明,出租登记证明等。
2、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3、有关权属证明文件。有关的权属证明文件是指权利人有关于该土地权属的的证明,这里包括应登记而未登记的权利,如抵押、出租等,还包括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权利证明,或规定采登记对抗主义的他物权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