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王大治律师 禹汉军 朱寿全律师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一篇
土地征收
第二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10、征地公告
生活实例
1997年6月,B县卢集乡卢集村民委员会与B县卢集农机服务站签订用地协议,由该站使用卢集乡卢集村民委员会南圩组2亩土地,并对土地使用进行了土地补偿和青苗损失补偿。2005年8月,该省国土资源厅告知B县卢集镇卢集村民委员会等村计28.281公顷集体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并被征收为国有。2005年9月,经群众上访,B县国土局认定该份用地协议无效,土地仍归卢集村南圩组小组使用。2006年12月,原卢集农机站出资与他人在原址成立新合伙企业威武农机站,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2006年12月9日威武农机站提出土地登记申请。20日,B县土地主管部门根据威武农机站的申请,对该宗土地进行了地籍调查,卢集村民委员会与威武农机站均在地籍表上盖章确认。2006年12月30日,经B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该宗土地中740平方米以出让方式给威武农机站使用,该740米在征收为国有的28.21公顷之内。31日,威武农机站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和契税,经B县人民政府批准准予注册登记,填写了土地登记卡。同日,B县人民政府为威武农机站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卢集村民委员会南圩组起诉认为: 被告B县人民政府在未与原告签订集体土地征用协议并对其进行征地被偿并在颁证过程中未依法进行公告的情况下,就向第三人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侵犯了原告的权益,要求确认土地行政确认颁征行为违法。
关键词解析
该案中,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1条第3款之规定,B县政府对其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有权颁发证书。诉争土地已于2005年8月经省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第三人通过出让方式取得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有权依照《土地登记规则》申请登记,B县政府履行了登记规定的程序,同时被诉土地权属登记行为并非B县政府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的土地进行普遍登记的行为,其虽未依照《土地登记规则》第15条进行公告,并不构成程序违法。
国家征收土地,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我国现行征地程序规定了“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即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补偿登记,具体内容和程序后面章节重点论述。
附:北京市征地公告
______区(县)人民政府关于土地登记审核结果
公 告
现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_____分局对_____登记区土地登记审核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表),若对公布的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等有异议者,请于 年 月 日前,到______(区县国土分局受理窗口)申请办理复查手续,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认为上述公布的权益有效,将准予登记注册。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______分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