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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损害赔偿

劳动工伤损害赔偿法律知识

一、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二、工伤认定申请的程序
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四、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五、职工接受工伤医疗期间享受待遇
六、职工因工致残的生活护理费
七、职工因工致残按照鉴定等级享受的待遇
八、职工因工死亡的补助金
九、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下落不明享受的待遇
十、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所需费用的承担
十一、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十二、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十三、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十四、经济补偿金一般计算方法
十五、拖欠工资和低于最低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十六、解除劳动后额外经济补偿金
十七、未解除劳动合同所产生的行政处罚
十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
十九、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上限
二十、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下限限制
二十一、经济补偿金与失业救济金是否可以同时领取
(接上页)
十二、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向职工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三、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十四、经济补偿金一般计算方法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十五、拖欠工资和低于最低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十六、解除劳动后额外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以上1倍以下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十七、未解除劳动合同所产生的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十九、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上限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24条或第26条第2款解除劳动合同,即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这两种情况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有12个月的上限。

  其它情况下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没有限制,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二十、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下限限制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26条第2、3款或第27条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三种情况如果劳动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须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其它情况按正常生产情况下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二十一、经济补偿金与失业救济金是否可以同时领取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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