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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期刑辩律师的作用及舆论支持——在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上的主题演讲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 朱寿全 张志勇 在社会转型期,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为实现共同信念,刑辩律师与媒体人应当相互支持。 一、刑辩律师兴则国家兴雷丽莉、展江在《律师——公民记者在行动》一文中写道:“中国的社会转型需要各种社会力量的推动。观察近年来的公民行动,律师这个职业群体在社会深度变革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其身份不仅是自谋生计的职业人,也是法治进程的推动者和法治理念的传播者。”“同时,律师的身份认同和社会定位还没有普遍的社会共识。但在社会转型中,在司法这个特定的领域,律师必须发声,否则很可能被去专业化,沦为一般的工作性群体。”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曾提出著名的论断:“律师兴,则国家兴”。而我们则进一步认为:“刑辩律师兴,则国家兴”。 中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随着经济的发达,观念的更新,人们越发注重生命与自由,越发注重人权保障与言论自由,越发注重民主与法治。 对生命与自由的追求,对人权保障与言论自由的追求,对民主与法治的追求,离不开律师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的推动。 实际上,刑辩律师的权利是从公民的权利中派生出来的,代表公民私权的律师,维护的是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刑辩律师在保护人权上的作用是任何行业都无可比肩的。 然而中国的现实社会思潮,特别是公检法部门,常常并不认同律师的职责。虽然备受冷落,但保障人权的使命感,促使律师通过各种方式向全社会呐喊。 正如陈有西所言,“律师是法律共同体中的民权力量。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法学教授等法律共同体各类成员中,只有律师是不拿国家财政工资,不向公权力要好处,靠自己的法律服务养活自己的群体。只有这种法律人是站在民权一方,同公权力进行抗衡,制约公权、保护民权的一种力量。” 刑辩律师兴,则国家兴。 二、刑辩律师在社会转型期的作用刑辩律师在社会转型期的作用,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点:(一)维护人权毋庸讳言,我国的人权现状不容乐观。在刑事案件中,因有罪推定、刑讯逼供、司法不公、玩忽职守、滥用权力而导致大量的冤假错案,公民的人权遭受极大的践踏和破坏。依据法定权利,刑辩律师的天职,是既要为“魔鬼”辩护,也要努力为清白者洗刷冤屈。刑辩律师的辩护,使得法庭对被告人的判决无疑将具有更强的说服力,也更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考验。刑辩律师的存在,是对滥用权力的一种制衡,是对有罪推定、刑讯逼供、司法不公、玩忽职守的一种制衡。公民的尊严、自由乃至生命等人权也正由此实现。 (二)参政议政,成为体制内外不可或缺的力量法律是使人们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法治国家的确立,为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人参政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我国的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通过自身的努力,参政议政,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发挥了作用,展示了才华,已经成为体制内外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体制内,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推进,律师社会地位的不断提升,律师已从幕后走到台前,已从江湖步入殿堂。据统计,在律师从政人员中,目前我国共有430名律师担任各级人大代表,1226名律师担任各级政协委员,其中十一届全国律师人大代表有11人,十届全国政协委员有19人,共30人。律师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既是律界精英,又是政坛新星。其中,不乏著名的刑辩律师,他们的提案、议案有许多重要的立法建议。如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律师韩德云建议“对公务员财产申报问题立法”,主张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和公示制度。该提案得到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 在体制外,律师积极参与国家立法、执法、监督等活动,在推动中国民主法治进程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有“小宪法”、“人权宪章”之称的刑诉法,被认为是最敏感、修改难度最大的法律,长达七年的修订过程博弈激烈。从2011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收到的8万多条意见中,律师的声音反映强烈。 (三)通过个案推动社会进步刑辩律师,在刑事辩护的舞台上,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一场场精彩演讲,一次次无罪辩护,一桩桩成功案例,彰显刑事辩护的魅力,展现刑辩律师的个性与风采,实现公平正义,推进社会进步。除了李庄案第二季,我们仅举伊利高管举报案这个案例予以佐证。伊利高管举报案,即李希晓帮助张三林实名举报伊利集团高管案,关系到是实名举报还是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关系到公民举报权、言论自由权、舆论监督权的正常行使,具有典型社会意义。李希晓案,又是一起“因言获罪”(展江教授语)的案件。同时,因李希晓是资深的媒体人士,且此案涉及到上市公司内蒙古伊利集团以及董事长潘刚,引起了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故将产生巨大影响。目前此案仍在审理过程中。 1、案情简介 自2004年开始,张三林实名举报伊利集团董事长潘刚及其亲属贪腐行为,但上至中央、下至地方,对张三林的实名举报,均没有答复。2011年2月,张三林找到内蒙古商报社社长李希晓,张三林称2003年至2004年期间,呼和浩特警方曾对潘刚进行过调查。当时张是原伊利集团董事长郑俊怀的助理,张被派往调查组配合警方进行相关调查取证行动。张三林举报的主要材料,主要是当年警方的调查材料。李希晓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得知,早在2004年,张三林即将相关举报材料实名举报到最高检察院和中央纪委。出于正义的目的,李希晓决定帮助张三林发布实名举报材料。 2011年3月,李希晓请“澳门商报网”网站总裁张海军帮忙,请他把材料发到澳门商报网上。6月初,张海军将举报信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其朋友周讯。周讯请律师核实后,于6月8日、6月9日两次在天涯网以“伊利是这样被掏空的——从潘刚看伊利”为题发了举报材料。周讯又将举报信发给姜林,6月12日15时许,姜林将编辑过的举报信张贴到了网络。6月13日,正是伊利股份“10送10”的除权日。早盘,伊利股份放量下跌,在上午10时30分左右跌停。伊利集团报案称,该举报是恶意诽谤,股价剧动是因虚假信息在互联网迅速传播,引起投资者恐慌抛售所致。 6月28日至7月5日,李希晓、张海军、周讯、姜林先后分别在呼和浩特及深圳被警方控制。8月31日,如意开发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向呼和浩特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9月15日,该案转至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检察院。9月17日,检方以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警方补充侦查。一个月后,该案再重新移交审查起诉。11月18日,呼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李希晓等四人涉嫌“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一案。 庭审时,公诉方认为发布在互联网上的举报信,“内容均为编造的诋毁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管理层的虚假信息”。因该信息广泛传播,在伊利股份除权日当天,造成投资者恐慌性抛售而致使股票跌停。据此追究李希晓等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在法庭上,我们作为李希晓的辩护律师称,是张三林在举报无门的情况下,才找到李希晓。“李希晓等人传播的材料,属于实名举报材料,与证券交易信息无关,它们不属于同一范畴。”在主观上,李希晓等人没有编造并传播虚假证券信息的故意;而举报内容的发布,针对的是伊利高管涉嫌贪腐的问题。对于举报信和除权日的关系,则是“纯属巧合”,伊利股份股票跌停,与举报信发布“没有必然关联”。将网络实名举报与证券交易信息联系起来,且将媒体人帮助他人实现网络实名举报的行为,直接指向“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在全国还是首例。 公诉方建议对李希晓量刑三到四年;辩护律师则对李希晓做无罪辩护。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此案重大、复杂,将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目前此案尚未宣判。 2、评论:刑辩律师要有勇气,敢于说真话,为公平正义而辩 伊利高管举报案不是一件简单的刑事案件,也不是具有一般意义上的刑事案件,此案本身反映的社会意义,值得我们深思。伊利高管举报案,是对宪法赋予公民权利的严重司法践踏,也是对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的无情嘲弄。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权利,公民也有举报权利、媒体有舆论监督权利,同时也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李希晓案,是对上述宪法权利的粗暴践踏和严重干涉。 伊利高管举报案,有许多不正常的形象。如公民的言论自由、举报权利,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利,被人为封杀。早在2011年6月初,关于张三林实名举报伊利集团及其高管潘刚的材料,在呼市及内蒙古无人给予答复,无人受理;在互联网上,举报材料也被全部删除、封杀。甚至很多媒体写好了报道,准备报道此事,却突然接到相关指令,暂时不许报道。2011年11月18日,李希晓案公开审理时,许多记者要求旁听,被拒之门外。庭审过后,有的媒体发表报道,如《新世纪》周刊发表了《伊利高管举报案开庭》一文,网络上也是昙花一现,就遭封杀、屏蔽。大量的言论也被封杀、删除、屏蔽。媒体业内人士称他们接到了某种指令,不许报道此案。 此外,司法机关的司法权有行政干预和被滥用的嫌疑,司法权威和公正性遭受严重质疑。 我们担任李希晓的辩护人出庭辩护。在法庭上,辩护律师的气势压倒了公诉人,庭审效果也非常好。我们凛然正气的辩护,赢得了全场旁听人员的一片掌声;我们的辩护,赢得了展江教授的认可,认为辩护“有勇气、高水准”。 我们认为:在上述此案背景下,特别是其中所掺杂的许多人为因素,加重了此案重大、复杂、敏感的程度,如果辩护律师没有敢于坚持真理的态度,没有敢于说真话的勇气,没有仗义执言的社会责任感,不可能取得这么好的庭审效果,公众可能永远不知道事情的真相,而审判委员会可能不会慎重对待律师的辩护意见,有关部门及领导可能不会仔细考量此案的社会效果。 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伟大变革中,律师特别是刑辩律师在这一变革中的伟大作用非一般阶层能够代替,这也决定了刑事辩护的风险性。 我们欣慰地看到:就是在这一形势下,北京乃至全国,一批具有社会使命感的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开始崛起,知难而进,坚持真理,有勇气,有魄力,为公平正义而辩护,而抗争。 当然,我们希望这样的辩护,这样的抗争,是在信仰法律的价值观支持下,在理性及法律范畴的基础上进行,在加强自我保护的前提下进行。但是对于有影响的律师,我们不敢苟同这样的作法:在法庭内外,只是在有关机关允许但并不合法的范围内办案,在法庭允许但并不合法的框架内辩护,不敢越“雷池”半步,不敢说“出格”话一句。作为有影响的律师,视辩护风险环境为“禁区”、“雷区”,而实行明哲保身的作法,其辩护效果及社会效果,可想而知。 三、律师与媒体人共同发挥转型时期的社会功能在任何一个良性发展的社会里,言论自由和司法独立、司法公正都是并行、协调、有序发展的结果。 律师与媒体是天然的朋友,诚哉斯言。律师与媒体都是公民权利的忠实代表,都是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都是以私权利制约公权力的忠实代表。雷丽莉、展江在《律师——公民记者在行动》一文中写道:19世纪美国废奴运动领袖温德尔·菲利普斯(1811-1884)说:“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同样,如果公众舆论只是发自于朴素的正义感,而没有法律理念和制度作依据,同样是不堪一击的。此二者的相互支持在法治社会初建时期尤为重要。 (一)李庄案第二季的公众舆论作用 李庄案第二季,以陈有西等为代表的律师和一些知名法学家,在杨海鹏等少数传统媒体记者的呼应下,突破传统媒体的传播困境,第一次以微博、博客为主要平台,发布案件信息、解释相关法理,捍卫法律尊严,最终使此案成为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在谈到李庄案第二季如何进入公众视野时,雷丽莉、展江在《律师—公民记者在行动》一文中介绍道:由于此前的“李庄案第一季”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并引发热议,成为社会热点事件,而且在二审终结后,关于该案质疑和讨论仍未消弭,因此被称为“李庄案第二季”的李庄“漏罪”案从一开始就具有成为公共事件的潜质。尽管该事件发生伊始,有关部门就发布了李庄“漏罪”案的报道禁令,但此案仍从一开始就舆情喧嚣,并在网民的围观、热议中迅速演变为公共事件。 案件初期,传统媒体自身很难突破报道禁令,在获取实质信息方面几乎无所作为,其报道以汇总或归纳为主。检方撤诉后,平面媒体的优势方始呈现,出现了一些深度报道。 在本案的媒体呈现中,“新新媒体”占据了重要席位。尤其是一些知情律师的微博,发挥了重要的信息发布功能。以微博为平台的信息发布者多为律界人士。 从李庄案第二季公众舆论情况可以看出,传统媒体如何突破报道禁令,确实是媒体界的一个课题。 (二)刑诉法第二次修改活动的公众舆论作用 刑诉法第二次修改活动能如火如荼的进行,是包括传统媒体和新新媒体在内的公众舆论给予强烈支持的结果。 “不在体制内”是律师无法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的硬伤,纵然把握住刑诉法第二次修改公开征求意见的时机,最好的结果也很有可能是差强人意的。博取媒体的关注,让社会公众知晓并赞同律师的观点,使之成为一种社会思潮,从而得到立法机关的重视和支持,成为了律师最重要的途径,这也是律师不约而同呼吁媒体支持的更深层次的原因。 (三)伊利高管举报案的公众舆论作用 伊利高管举报案,关系到公民合法的举报、控告权,媒体的舆论监督权能否真正得到落实,这些都是宪法赋予的权利。李希晓本人作为媒体人、公民行使这些权利,不仅得不到保护,而且遭受牢狱之灾,在法治社会,是何等的悲哀!李希晓“因言获罪”,可以说是对媒体人命运的一个打击。媒体对伊利高管举报案非常感兴趣,也是出于对自身舆论监督权利的关注。很多媒体主动联系我们,要求我们提供相关的材料。但在报道禁令和公关作用下,仅有《新世纪》杂志的一篇报道发表,且此报道的网上文字及网易财经的稿件,不久也被删除。虽然展江教授等力所能及给予了全力支持,以及李希晓的辩护律师朱寿全的两个微博(新浪微博和大律师微博)和两个博客(网易博客和新浪博客),不断更新此案的最新情况,但此案报道禁令、公关作用所形成的舆论瓶颈已经形成。 从伊利高管举报案,再联系到李庄案第二季的公众舆论情况,可以看出,传统媒体如何突破报道禁令,解决舆论瓶颈问题,仍然是媒体界的一个重要课题。 作者简介: 2012年1月3日 相关报道: 朱寿全在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上作主题演讲 登载本文的部分新闻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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