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位领导的一封信
尊敬的赵化勇台长及各位领导: 你们好!本人最近在《中央电视台法律文献汇编》一书中看到赵台长在“中央电视台版权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在这个讲话中,台长对台标一案非常重视并发表了意见。我对台长重视版权工作的态度和决心感到欣慰,但是文中对台标一案的说法是和历史事实相悖的。作为事件的当事人,我想本着对历史及法律负责的态度,对事实进行一下澄清、说明。
赵台长讲到“……中央电视台需要一个台标,当时的台长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在全台进行了发动,要求大家群策群力,来设计台标,同时向社会上进行了征集……台标的设计完全是职务行为,这种职务创作和个人创作是完全不同的”。我认为,这种“双重标准”的提法与被法庭确认的当时台领导的证言相矛盾,和历史事实完全不符。
当时负责此项工作的老台长戴临风、孟启予、王枫均证实:那时台里没有向我(及台内其他人员)布置过设计台标的任务,而是向台内外人员进行了广泛的征集活动,包括我在内的所有人,无论是台内的还是台外的,参加设计都是个人自愿的行为(详见附件一、二、三)!同时,一审法院也确认了这一事实,即“1978年上半年中央电视台领导通过不正规的征集方式,在台内外征集台标设计方案,张德生自愿参加了征集活动,其设计的台标被台领导选中”(详见附件九)。这是事实!
很多人由于不清楚历史的真实情况,造成“台标是职务作品”这种认识上的误解或偏差。对此,我是能够理解的。然而,至今还有人不能或者说不愿意接受历史事实,就只能让人备感遗憾了。
在《中央电视台法律文献汇编》赵台长讲话的同一页,有关台标案有一个题为案情介绍的背景材料,其中关于事实的部分写道,“……张德生在原新闻部美工组工作期间根据新闻部领导指示为我台对外宣传需要设计了我台台标,经……审定,批准……启用。”此处意在暗示“设计台标是新闻部领导(夏之平)指示的工作任务”。的确,台里为此在法庭上提交了多份证词,但这些证词在证明是否存在夏之平布置任务一事上互相矛盾,根本无法自圆其说,最终没有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法院的结论是“中央电视台提供的证据材料主要是证人证言,其中夏之平、朱继峰在证言中称他们‘不知道’有征集台标的活动;其他证人用‘记得’等词语表述事实,缺乏确定性,且除了上述证人证言外,中央电视台未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仅上述证言不足以否认对方证据所证明的事项。”
(详见附件九)
实际上,对这些证词稍加琢磨就可以发现不少漏洞。
首先,关于为何由新闻部来布置任务的说法就有三种:一说是台里先决定设计台标,然后将设计任务交给了新闻部,即“……台里决定……设计新的台标,此任务布置给新闻部……”(详见附件七);又说新闻部自己(不是台里领导布置的任务)提出设计对外宣传标志(注意,是标志而不是台标)的设想,当设计完成交到台里后,才得到台领导认可,认为也可以对内使用,此时这个标志从性质上才变成了台标,即“……新闻部提出了设计对外宣传的标志…我们新闻部负责人认为这个标志很好……就报到了台里,台领导认为这个标志也可以对内使用,并报经中央广播事业局批准,最终确定为中央台台标。”、“……新闻部……由于对外宣传、国际交流的需要,新闻部领导提出创作对外交流标志的设想”(详见附件四、五)。但是,负责新闻部工作的原副台长孟启予的证词已经证明“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中央电视台对外宣传主要是通过交换寄送新闻片的方式,而新闻片是不需要任何标志的。(详见附件二)”现在,赵台长又说是台里决定需要台标后,由当时的台长和有关部门领导布置工作任务,和台里向法庭提交的新闻部负责人的证词再次出现矛盾。由此看来,时至今日,台里在这个问题上的说法还尚未统一。
其次,关于布置任务的情况,又有两个说法:一会儿说让我自己设计或对外找几个人设计,即“……要张德生自己设计或对外找几个美术界人士设计该标志……”(详见附件四);一会儿又说只让我自己设计,对外征求意见来完善我的设计方案,即“……张德生同志主要利用工作时间和台里的经费进行这项工作,并到台外向有关人员征求意见……”(详见附件四)。注意,这是新闻部主任夏之平向法庭提交的两份自相矛盾的证词,而且,在这份证言中,还把当时只是新闻部字幕动画组普通工作人员的我说成了“新闻部美工组的负责人”,其目的就是为了让这份纯属虚假的证词听起来合情合理。否则,新闻部的负责人直接向一个专职书写字幕的普通工作人员布置设计标志的任务听起来不是令人感到疑惑吗?
最后,关于确定台标的过程,也有两个说法:一会儿说我从上海征求意见回来后,提交了几个方案,当中的这个方案被新闻部负责人确认,提交到台里,即“……张德生从上海回来后就提交了几个方案,我们新闻部负责人认为这个标志很好……就报到了台里……”(详见附件四);一会儿又说我先向新闻部领导交了几个方案,当中的这个方案被新闻部负责人确认,提交到台里,之后才派我到上海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即“……张德生接受工作后设计了几个方案……新闻部领导……选定了一个方案并将这个方案报到台里……后新闻部领导派张德生前往上海征求设计意见,台里也委托张德生对社会各界征求台标设计意见及方案……最终台里报广播事业局批准……”(详见附件五)。请注意,新闻部两位负责人对同一件事情的证词都不一致,真不知做何解释。?
此外,为了证明是新闻部向我布置了任务、与台里无关,一审时台里竟然出证说是新闻部的领导首先提出用CCTV这个英文缩写作标志、后来这个标志及缩写得到了台长和其他领导的确认(详见证据四、五)!?真是荒唐可笑,新闻部有什么权利确定中央电视台的英文缩写CCTV?!根据戴临风、孟启予两位老台长的证词,是戴临风确定用CCTV作为中央电视台的英文缩写的(详见附件一、二)。
以上矛盾之处足以表明,台里向法院提交的证据经不起推敲,前后矛盾,漏洞百出,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些“证据”完全没有根据,和事实不符,所以在法律上根本不具有证明效力。
赵台长讲话内容中有几点也值得推敲:如,既然“在全台进行了发动,要求大家群策群力,来设计台标”,那么为什么连专职搞设计的美工组负责人贾然在证词中都说“不知道”设计台标一事呢(详见附件六)?除台长外究竟是哪个专家参与确定了我的设计方案?既然找了老台长,为什么电视台未向法院提交戴临风、孟启予等老台长的证明呢?必须指出,台里的确曾出具过“阮若琳副台长”的证词,证词中说“台里同意设计者张德生同志利用工作时间设计台标并为其设计台标出差取得相关资料提供经费……张德生同志后因设计台标获得了中央电视台给予的荣誉和奖励。(详见附件七)”
但在后来,阮若琳本人却证实“台标的事有些情况我不清楚;《证明》的一句话,即‘台里同意台标设计者张德生同志利用工作时间设计台标并为其设计台标出差取得相关资料提供经费’,我当时没有这么说过……我也没有说过‘张德生同志后因设计台标获得了中央电视台给予的荣誉和奖励这句话’;这份《证明》是当时中央电视台法规处的人来找我,因为我眼睛不好,是他们写的,念给我听后让我签的字,但当时他们念得很简单,不像这份《证明》说的那么多”(详见附件八)。这里特别提请赵台长注意二审时原被告双方都出具的原副台长阮若琳的两份截然不同的证言,这到底又是怎么回事,应该相信哪一份呢?我想孰是孰非该不难判断吧。我还想请赵台长注意,您讲话的内容和同一页上案情介绍里所讲的内容就存在着矛盾之处,记录着严肃的“著作权法律会议”的刊物,对于一个事实却有不同的说法,我感到很不正常,不过可以肯定,这不是印刷错误所致。
现在,很多人对我起诉电视台的行为存在误解。我当然无法左右他人的思想,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一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已经做出认定(详见附件九),没有支持台里“职务行为和职务作品”的说法,台里又主动放弃了上诉的权利,二审时的答辩意见仍是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这种情况下,台里仍然进行没有依据的错误宣传,只能诱导更多的人对历史事实产生错误的认识,这是不负责任的行为,更是不尊重法律的行为!
作为建台初期即来台工作的老同志,尽我所能为中央电视台多做些贡献是我应尽的本份。我本不想和台里对簿公堂,只是在台里未署我的姓名、未经我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篡改了我的作品,歪曲了我的创作原意,且在我与台里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才迫不得已起诉的,而且我的诉讼请求当中并没有不让台里继续使用台标,只是要求停止侵权。
事到如今,是“实事求是”的思想支撑着我!是“尊重历史”、“澄清事实”的信念支撑着我!这里也请赵台长及各位领导对我多一份理解!
以上是我个人的几点意见,望各位领导批评指正。如赵台长愿意,我愿与您面谈。
此致
敬礼
张德生
二OO二年十二月十日
联系电话:68251364
附件一:戴临风的证言摘录
“……我们老北京电视台向中央打报告申请改为中央电视台,后来得到批准,然后考虑台名简称的问题,我主张用“CCTV”
…说明了使用“CCTV”的理由,经局领导同意,就定了“CCTV”, 接着就考虑搞一个台标…确定搞台标后,台里就在会上宣布,台里的人谁有本事谁提供方案,台外面的人谁有本事也可以提供方案。实际上带有招标的性质,只是不正规。后来台里的一些人和台外面授一些人都城提供了一些设计方案
…… 就选中了张德生设计的方案……不是交给张德生的任务,是他自己设计的……我们没有向台里的人下达设计台标方案的任务……张德生当时作为新闻部的工作人员搞出这个东西,大家还觉得有点意外……”?
“……名称定下来后,就考虑设计一个台标。于是开会宣布,大家谁有本事谁搞,外面的人也可以参加…首先,不是作为任务要求张德生设计的,台里专门的美工组不归新闻部管。我们宣布了设计台标一事后,有许多人投稿,事实上就是征集,只是不像现在正规而已……不存在向张德后布置设计台标任务的情况。台务会议决定选用了张德生设计台标以后,委派阮若琳代表台里向张德生布置去上海进行后期制作的任务,而设计台标本身并没有向任何人布置过任务……”
“……于是后来就开会布置,说谁有能耐搞都行,台内外的都可以……征集……关于台标如何征集的、怎么确定的,这里涉及领导决定权的问题,所以时台领导才有发言权……” ?
附件二:孟启予证言摘录
“……改名为中央电视台,因此决定更改台标。由戴临风同志主抓这个事情。他主张采用CCTV……后来台里曾展出台内外许多人设计的方案,征求意见,最后选定张德生同志设计的方案,我曾签名同意并报局领导批准……”“……60年代和七十年代中央电视台对外宣传主要是通过交换寄送新闻片的方式,而新闻片是不需要任何标志的。”
附件三:王枫证言摘录
“……最后选定的稿件完全是张德生个人的创作。台里并没有向张德生布置设计台标的任务,也没有向其他职工布置,参加设计投稿都是自愿的并不是作为行政任务要求完全的…并不是作为行政任务要求某个人去完成的。” ?
附件四:夏之平证言(台里提交)摘录
“……张德生是新闻部美工组的负责人。新闻部是台里对外宣传的主要部门,由于国际交流的需要,新闻部提出了设计对外宣传的标志,我直接将这项工作交给张德生,要张德生自己设计或对外找几个美术界人士设计该标志,并派他前往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
张德生从上海回来后就提交了几个方案,我们新闻部负责人认为这个标志很好……就报到了台里,台领导认为这个标志也可以对内使用,并报经中央广播事业局批准,最终确定为中央台台标。我不知道台里有过征集台标设计的活动”
“……由我将设计台标的任务布置给当时在我部美工组工作的张德生同志,要求他负责组织设计一个能反映电视行业和中央电视台特点的标志,其中应包含CCTV这一中央电视台的英文缩写。张德生同志主要利用工作时间和台里的经费进行这项工作,并到台外向有关人员征求意见。张德生同志将台标设计好后交给了我,经当时新闻部领导研究认为符合要求,上报台领导,并经台领导和当时的中央广播事业局领导审定通过……”
附件五:朱继峰证言(台里提交)摘录
“……新闻部……由于对外宣传、国际交流的需要,新闻部领导提出创作对个交流标志的设想,并提出了中央台英文名称及其缩写CCTV…新闻部领导要求张德生根据CCTV设计一个对外宣传的标志,张德生接受工作后设计了几个方案…新闻部领导…选定了一个方案并将这个方案报到台里,台里领导认为这个标志很好,也可以对内使用。当时,台里对是否用张德生设计的方案作台标有争议……后新闻部领导派张德生前往上海征求设计意见,台里也委托张德生对社会各界征求台标设计意见及方案……最终台里报广播事业局批准……做台标。”
附件六:贾然证言(台里提交)摘录
“……我……任(美工组)负责人…我当时未听说台里向台内外征集台标设计方案,我和我们美工组的同志都没有向台里提交台标设计方案。” ?
附件七:阮若琳证言(台里提交)摘录
“……台里决定……设计新的台标,此任务布置给新闻部,新闻部当时的负责人是夏之平。台里同意……为其设计台标出差取得相关资料提供经费…台标设计完成后,新闻部报经当时台领导……”
附件八:阮若琳证言摘录
“征集台标一事由戴临风主管……台标的事有些情况我不清楚;《证明》的一句话,即'台里同意台标设计者张德生同志利用工作时间设计台标并为其设计台标出差取得相关资料提供经费',我当时没有这么说过……这份《证明》是当时中央电视台法规处的人来找我,因为我眼睛不好,是他们写的,念给我听后让我签的字,但当时他们念得很简单,不像这份《证明》说的那么多”
附件九:一审判决摘录
“……中央电视台提供的证据材料主要是证人证言,其中夏之平、朱继峰在证言中称他们“不知道”有征集台标的活动;其他证人用“记得”等词语表述事实,缺乏确定性,且除了上述证人证言外,中央电视台未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仅上述证言不足以否认对方证据所证明的事项。因此本院确认张德生提供的证明材料的证明效力,并确定如下事实:1978年上半年中央电视台领导通过不正规的征集方式,在台内外征集台标设计方案,张德生自愿参加了征集活动,其设计的台标被台领导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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