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制私人法律顾问
会员制法律顾问服务,是指通过办理入会手续,每年只需支付较少的费用,在企业或个人遇到法律问题时,就可以在一定范围享受免费的法律服务,在其他范围内享受费用优惠的法律服务,相当于上了一份法律保险。由于长济律师事务所对此项业务非常重视,会员可以享受到优质、高效、及时的法律顾问服务,又不必支付昂贵律师费用,从而受到广泛的欢迎。
“在线律师”为海内外客户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务。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推出的系列《在线法律顾问》更是受到京城内外客户的欢迎,专为公民提供私人律师业务的《会员制私人法律顾问》是其中的一种:
一、《在线律师》为您圆梦 ——“请找我的律师谈”
普通百姓与“在线律师”牵手,好处是明摆着的:有什么事方便咨询,签合同之前帮助审审,遇有其他法律事务还可以让律师代理。
当然啦,普通百姓还要考虑的问题就是:聘私人律师固然好,就是律师费太贵,还是看看再说吧,天下哪有两全其美的事。
现在好啦,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为您解决了这个难题:不就是律师费贵吗?这好办,互联网将你我之间的距离大大拉近了,“在线律师”与您是网上邻居,起码我们之间交往不用花很多时间在路上是不是?律师节省了路上的时间,律师费不就可以降下来了嘛。
您可能还要问:网上能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吗?根据我们的经验,诸如解答咨询、审查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等这些法律事务是私人律师最主要的工作,而这些法律事务完全不必直接见面而通过网络、电话、传真等手段就能处理好。
好了,请看看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为您设计的《会员制私人法律顾问》吧:
二、《会员制私人法律顾问》实施细则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对《会员制私人法律顾问》项目,实行会员制管理。
——会员费用:A类1080元/年;B类1800元/年;C类3600元/年。
会员连续两年以上入会的,第二年以后的费用按90%收取。
——会员享受律师提供的下列内容的法律服务:
1、解答法律咨询;
2、出具法律意见书;
3、审查、修改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书;
4、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律师承办上述解答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查、修改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书的事务时,不出门服务,也不上门服务,而运用现代化通讯工具。
——会员要求律师承办下列需出门办理的法律事务,按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制定的标准的80%另行收费:
1、代理诉讼、仲裁; 2、主持调解; 3、调查取证; 4、办理其他需出门、上门服务的法律事务。
——会员之直系亲属成员亦享受会员权利,即其直系亲属成员涉及的法律事务,可以由本所律师给予办理,并根据相关规定,或者免费,或者按标准收费的80%予以优惠。
——律师为会员提供口头、文字法律服务,以下列方式进行:
1、电子信箱; 2、QQ、MSN; 3、网站留言本; 4、电话; 5、传真; 6、当面; 7、其他方式。
——会员在要求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如实陈述与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及时、认真、详尽、准确地向律师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资料,并根据实际需要为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其他便利。若出现隐瞒或有意编造事实的情况,律师对所提供的相关法律服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律师受会员委托,从事与会员法律事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交通、通讯、差旅等费用由会员支付。
——会员无故退会的,会员费用不退还。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中出现下列情况,会员费用全额退还:
1、无故终止提供法律服务的;
2、将会员的有关文件原件丢失致会员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3、将会员的个人隐私泄露给会员不愿其知情的第三方的。
三、网上法律顾问的可行性——《会员制私人法律顾问》有关问题的解答
问:如何识别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真假?
答:普通百姓通过网上聘请私人律师怕上当受骗是可以理解的。为消除您的顾虑,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对客户履行的第一个义务就是:告知本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证号为010005101012。
如有疑问,可向北京市司法局查询。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证照科的电话为(010)58575672。
问:哪位“在线律师”为客户提供服务?
答:长济律师事务所指派各专业领域的资深律师组成的法律顾问团为网上客户提供服务。
问:如何辨别在线律师身份?
答:朱寿全为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其执业证号为0119891107353。对朱寿全及其他律师身份有怀疑,可向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证照科查询。
问:双方不见面而通过互联网、E-mail、传真、电话能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吗?
答:经验告诉我们:客户要求私人律师提供的服务,一般的或者说大量的是解答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查、修改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这些工作完全可以通过E-mail、QQ、MSN、留言本、传真、电话完成而不必当面进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查、修改合同性文件,可以通过发E-mail、传真,辅以电话完成。客户提出咨询及律师解答咨询,可以通过QQ、MSN、电话进行,比较复杂的或应当提供书面意见的,可以发E-mail、传真。完成私人律师工作,上述几种通讯手段都是极其快捷和有效的。
问:聘请京城“在线律师”当私人法律顾问有什么好处?
答: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的执业宗旨是“浩气长存,秉法济民”。“在线法律顾问”良好的业务素养及敬业精神,将不辜负客户对京城律师的高度信任。除此之外,“在线法律顾问”费用低是其另一优势。
问:客户如何办理聘请“在线律师”的有关手续?
答:
1、填写《聘请私人法律顾问(会员制)合同》并签字后,将其传真或寄至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2、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签字盖章后再传真或寄回给客户备案。
3、之后客户通过银行或邮局汇款给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开户银行:北京农商行海淀支行营业部,开户名称: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银行帐号:0401000103000012194)
4、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收到律师费之时,双方的合同生效,长济律师事务所通过邮局将发票给客户寄去。
问:如何确定本人适用交纳哪一类会员费用?
答:交纳1080元/年(A类);1800元/年(B类);3600元/年(C类)后,都有权利不限制次数进行咨询。唯一的区别在于律师为会员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查、修改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书的总件数,即对A类会员,每年不超过6件;对B类的会员,每年不超过12件;对C类的会员,不限制件数。
根据我们的经验,法律事务不多的公民,一般要求律师为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书、审查、修改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的总件数每年不会超过6件,因此适用交纳1080元/年(A类)。这就是说,一般的客户只要第一年交纳1080元,第二年以后每年交纳972元,即可请一位“在线律师”当自己的私人法律顾问。
问:在线律师的网址、E-mail、电话、传真?
答:网址 http://www.148-law.com(会员可通过本网站的在线留言、留言本1、留言本2、法律论坛等栏目进行法律咨询)。
电子信箱E-mail: bjcj2101@yahoo.com.cn
电话:(010)82564109传真:(010)82564110—16
四、聘请私人律师合同
聘请方(以下简称甲方):姓名__________ 性别___ 出生______年___月
职业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被聘请方(以下简称乙方):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证号: 010005101012
驻北京海淀区长春桥路5号(苏州桥畔西北角)新起点嘉园4号楼2101室
代表人:朱寿全
电话:(010)82564109 传真:(010)82564110--16
电子信箱:bjcj2101@yahoo.com.cn
第一条 甲方因工作、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为私人法律顾问。
第二条 乙方委派律师 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一)为甲方解答法律咨询;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协助修改、审查合同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四)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律师为甲方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查、修改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的总件数为(选择其一):
(A)每年不超过6件;(B)每年不超过12件;(C)不限制件数。
律师为甲方解答咨询不限制次数。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每年缴纳聘请律师费用(与第四条大写英文字母相对应):
(A)1080元;(B)1800元;(C)3600元。
律师费用于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通过传真或信函)之后甲方即行通过银行/邮局一次性支付。
第六条 乙方律师为甲方提供口头、文字法律服务,以下列方式进行:E-mail;留言本;QQ;MSN;电话;传真。
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九条所涉法律服务内容时,以当面及其他方式进行。
第七条 甲方之直系亲属成员亦享受甲方权利,即其直系亲属成员涉及的法律事务,可以由本所律师给予办理,并根据相关规定,或者免费,或者按标准收费的80%予以优惠。
第八条 甲方有权在商事、民事活动及其任何宣传资料中,以“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为甲方法律顾问(律师)”的名义签署文件,开展工作。
第九条 下列事项,甲方认为需由律师承担或参与,可委托乙方律师代理或提供服务,乙方应完成其涉及法律事务的全部工作:
(一)诉讼、仲裁;
(二)主持调解;
(三)调查取证;
(四)办理其他需出门、上门服务的法律事务。
乙方为甲方的上述事项提供服务时,另行收费。收费按乙方收费标准的80%执行。
第十条 律师受甲方委托,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十一条 甲方应向乙方律师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甲方无故终止合同,律师费不退还。
第十三条 乙方律师出现下列过错致使甲方利益受到损害,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律师费用;已经支付的,有权要求全部退还:
(一)将甲方商业秘密泄露给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
(二)将甲方的文件原件遗失;
(三)无故终止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收到律师费之日起生效,期限为壹年。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 乙方: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朱寿全 |
签约时间:20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