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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指南〗第六部分 商标保护一、注册商标的权利保护范围
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途径
三、商标权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主要区别
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五、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责任
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责任
七、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刑事责任
八、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商标专用权
九、国内外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一、注册商标的权利保护范围
保护商标专用权,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制止、制裁商标侵权行为,以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商标一经核准注册,该商标即成为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长济律师认为,注册商标的权利保护范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时间和地域的效力,二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与核定使用商品效力。
(一)商标专用权时间和地域的效力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时间为十年,其起算时间为:初步审定公告无异议的,从公告后第四个月的第一天起算;初步审定公告有无异议不成立的,从裁定之日起算。经过注册的商标,在这10年的范围内受法律保护,侵犯专用权会受到法律追究。期满不办理续展手续的,或是过了宽展期仍不续展注册的,该商标即不再拥有专用权,因而不再受法律保护。
一个注册商标只在注册国家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在其他国家则不予以保护。如想让一个商标不但在中国获准注册得到中国法律保护,也想在其他国家受到保护,就必须到该国去申请商标注册。
(二)核准注册的商标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效力 《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商标专用权的范围,除受时间及地域的限制之外,还限制在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之内,不得任意改变或扩大这种范围。如果注册商标所有人自行改变了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的,或是把注册商标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以外的商品上,便超出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注册商标在使用中应注意下面二点:
1、核定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
(1)只有商标注册人或者经其授权的被许可人才有权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既是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权利,同时也是他的义务。违反了该项义务,商标权利人将承担法律所规定的责任。例如,注册商标权利人未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
则构成了冒充注册商标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是应被禁止的行为。又如,注册商标权利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未使用其核准注册的商标,根据其使用的商标的情况,要么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要么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甚至可能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另外,如果注册商标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我国法律规定为三年)没有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还将导致该注册商标被撤销。
2、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和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
为有效保护注册商标权,法律赋予注册商标权人制裁各种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而影响注册商标信誉的权利。一般情况下,注册商标权利人可以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和服务以及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范围内打击各种商标侵权行为。特殊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注册商标权的权利范围可以扩大到所有的商品。例如,驰名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其商标驰名的程度制止他人在某些不相类似的商品甚至所有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以及制止他人将其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从而可能对其驰名商标造成损害或者影响其信誉的行为。
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途径 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是"单轨制"的司法保护,即由法院通过对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的一种保护模式。而我国商标法对此规定的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保护模式
(一)行政保护 商标权的行政保护,指的是国家商标行政管理机关依照职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责令商标侵权人停止侵权,并对其予以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案件进行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作出行政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司法保护 司法保护包括民事司法保护、刑事司法保护和行政司法保护。民事司法保护是商标专用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对商标侵权案进行审判,以使侵权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应被侵权人在起诉前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对涉嫌商标侵权案的行为证据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实行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等措施。对于侵权赔偿,包括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含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内)难以确定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刑事司法保护,是司法机关对侵权人的刑事责任追究。如《刑法》有关条款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4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5条)等,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款。行政司法保护,是当事人起诉,由司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商标权行政执法的诉讼活动,通过司法程序,以支持正确的或者纠正错误的行政决定或行政处罚。长济律师认为,司法保护的最大特点是,有较高的强制力,对被侵权人的赔偿较有效力。
商标权的司法保护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司法保护"指的是民事司法保护。广义的"司法保护"除了狭义的"司法保护"外,还包括刑事司法保护和行政司法保护。本文所称的"司法保护"更多的是指狭义上的"司法保护"。
三、商标权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主要区别 (一)性质不同。这是二者的根本区别。行政保护着眼于维护一种正常的商标使用秩序,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即以政府的名义令其改正,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它是一种基于职权的主动出击的保护;而司法保护则是一种应请求的被动保护,它遵循quot;不告不理"的原则,需要商标权人主动向司法机关寻求救济,司法机关才会采取措施。
(二)价值取向不同。行政保护讲究效率,它的措施比较直接、迅速、有力,程序也相对简单,这是它的优点,但缺乏程序的保障就难以保证真正公平的实现,这同时也是它的缺点所在。而司法保护追求的目标正是公正、合理,它有着比较完善的程序,美中不足就是诉讼冗长,缺乏效率。
(三)法律依据不同。行政保护除了商标法外,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法和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而司法保护在商标法之外,民法及其原理是其更主要的法律渊源。
(四)措施力度不同。行政保护的措施有责令停止侵权和罚款等,且一经作出即付诸执行。即便在行政诉讼期间一般也不停止执行。而司法保护的措施仅限于判令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它没有处以罚款的权力。因此从侵权人最终承担责任的大小来看,在司法保护中它仅负赔偿的民事责任,并不涉及惩罚性内容。而在行政保护中它除了向商标权人责令停止侵权外,还必须接受政府给予的处罚,也即侵权人必须负担更大的经济责任。所以说行政保护措施的打击力度较之于司法保护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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