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论辩护律师如何“说服”被害人作者:范海斌 辽宁公正律师事务所 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是为涉嫌犯罪的被告人工作的,即通过搜集证据、法庭辩护等活动使之受到更轻处罚或被宣告无罪而不受处罚;被害人则是受到被告人直接侵害,或身体受到伤害,或财产被抢被骗等等。因此,辩护律师和被害人从表面上看立场根本对立,是水火不相容的,但在案件进程中又不可避免地打交道,辩护律师成功地“说服”被害人往往很有必要甚至不可或缺,能够实现涉案各方、社会及法制建设的多赢。成功“说服”一般要经历“三步曲”,下面结合一则实例谈谈这个问题。一、摆正心态,用真诚化开闭门羹 刑事案件即通常所理解的“犯罪和判刑”,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研究案情和证据进而展开法庭辩论。但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绝不会放弃“说服”被害人,就是通过向其宣传讲解法律政策、分析案件发生的原因和后果,预测对双方的影响及惩罚,以求用合法且最佳的方式使问题得到解决。成功地“说服”被害人,不仅可以消除其愤恏、抵制等不良情绪,使其现实、理智地参加诉讼过程,而且通过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可以使辩护律师的客户即被告人获得“意想不到”但又是法律允许的从轻发落;不仅案件双方化干戈为玉帛,而且有利于公、检、法各机关开展工作,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体现刑法惩罚犯罪与教育人民目的的实现,推动整个社会的法治进程。但正如上面谈到的,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和被害人从表面上看立场根本对立,因此当试图去“说服”时,往往连见面开口的机会都不给,吃闭门羹是常有的事。 李律师接受委托做一起入室强奸案的辩护工作。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小玉是一个山村的前后院邻居,两人都是二十多岁,平常很熟经常见面说话。这天傍晚,吴某的女朋友断然分手而去,向打工处老板索要工资又遭拒绝,他在镇上喝得醉醺醺地回到村里。据吴某自己讲,他在村口下车后也不知怎么来到小玉家,见只有小玉一人在屋里便走进去……小玉的惊叫和呼救声引来几位邻居,次日上午吴某被公安机关带走。现在吴某被指控犯强奸罪(未遂),即已经着手实施强奸但没有得逞。尽管如此,这件事迅速传开,成为远近人们的谈资。小玉羞愧难当精神恍惚,家人压力很大气愤以极,声称枪毙吴某都不消怨,经常去办案机关又哭又闹。 李律师很有经验,他知道这种案子如何“说服”小玉及家人很关键,否则你上访我申诉纠缠不止,甚至容易引发两家新的暴力冲突而后患无穷。这天晚上李律师将车停在村口,徒步“悄悄”来到小玉家,对方一听他是吴某的辩护律师将门关闭再不答言。李律师请来村主任,小玉家人仍不开门。李律师说:“你们就这样对待上门拜访的客人吗?再者,让乡亲们看到陌生人堵在你家门口,影响会更坏……”一个多小时的说服开导后,小玉父母终于让李律师进屋里,不过仍旧隔门对话,声称“话不投机”立即哄走。 辩护律师要想破解开闭门羹,争取到“说服”被害人的机会,至少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摆正心态,千万别以为自己了不起,端大律师的架子,要充分尊重对方,以朋友相待; 二是不要扩大事态搞得满城风雨,这是被害人最为忌讳的,但可以请一两位他们信任的人(例如上面村主任)在场; 三是言语得体,切不可急于宣读法条或讲大道理,要浅显和气,还可以采取“激将法”,让他们认识到进一步交谈的必要。 开始交谈以后不要直奔主题,要想达到成功“说服”的目的,最好——二、消除抵触,适时切入正题 法治建设发达的西方国家中,辩护律师与被害人谈判“交易”司空见惯,在我国有一定障碍的根本原因在于被害人对法律不甚了解,对辩护律师有诸多偏见,自然产生抵触情绪,因此在切入谈话正题之前如何消除这些很有必要。 小玉父亲很气愤地质问:“你是吴某请的律师,不就是千方百计为他开脱罪责吗?我们没什么好谈的!” 李律师话语很平和:“不是这样的,律师对案件的判断并不受被告人的左右。吴某开始以为自己的行为没什么后果,又是酒后乱性,所以并不认罪;是我讲解法律后他才翻然悔罪,还特别嘱咐我来看望你们……” “你们律师现在很客气,可到了法庭上嘴像刀子一样,也许还把谈话偷偷录音作为证据,这些我们在电视里见过的。” “哈哈!看得出你们没进过法庭没见过真正的律师呀。影视中或描写西方国家或极度夸张,否则不热闹还能吸引人吗?我们国家人民当家作主,法律要维护人民的利益。律师在法庭上讲话不可能像开机关枪一样,法官听不清书记员记录也跟不上;也不允许随便起身责问对方,更不能把在你家里偷录材料作为证据……否则我这个律师就得下岗啦!” 经过彼此真诚的交流,李律师终于被小玉家人让进里屋,开始面对面地交流。 由于受旧社会“诉师”挑词驾诉以及严重脱离现实的影视剧的影响和误导,普通百姓并不真正了解我们国家的诉讼及律师制度,特别是已经受到伤害的被害人更是惊弓之鸟戒心百倍,不敢和被告人律师接触交谈,以为那样便会掉入圈套和陷井。这种误解和抵触情绪辩护律师必须充分重视,一定要设法消除,之后才可以适时地切入正题。当然,要保证成功“说服”,还必须——三、情法并用,“多赢”并非难求 在一般人眼里律师似乎开口必谈法律,其实不然。法律往往是生硬和抽象的,需要以情做铺垫,和受到伤害的被害人交谈尤其如此。 李律师对小玉一家人深表同情:“我也有一个女儿,能理解孩子遭此不幸是什么心情……所以今天来探望一下小玉,也想听听你们的要求。” “我们要求严办吴某,这种畜生就该枪毙!我们这要精神损失十万元!” 李律师摊开《刑法》:“你们看,一般情况下强奸罪的刑期是三年至十年,吴某属于犯罪未遂,要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惯例刑期不会超过五年。另外刑事犯罪中法院不会判一分钱精神赔偿金,尽管可能不尽合理,但目前的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 “那我们就白受委屈了吗?法律太无情啦……” “不,法律无情人有情。小玉毕竟受到了伤害,如果吴某自愿给一些补偿,双方达成合解法律是允许的。说实话,这属于吴某的悔罪表现,法官量刑时会给以考虑;当然我更为你们双方着想,一个村里住着,能说为这事就仇恨一辈子吗……” 就这样,双方交谈逐渐融洽,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吴某补偿给小玉康复营养费一万五千元,小玉对吴某表示原谅,并请求法官在法律允许的范国内从轻处罚,最终吴某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李律师与被害人的交谈中,由“情”而起引出中心,以“法”承接构筑谈判底线,用“情”润涩沟通,靠“法”作最终准则,真正做到情法并用,收到很好的效果。同时应该强调的是,李律师表达的“情”自然真诚,讲解的“法”客观准确,切不可以为对方不懂法而欺骗甚至威胁。其实小玉家人也去咨询过别的律师,正是觉得李律师真诚实在,没有一味偏袒本方,才建立起信任基础。律师的成功“说服”实现多赢,可谓皆大欢喜。
作者:范海斌 辽宁公正律师事务所
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是为涉嫌犯罪的被告人工作的,即通过搜集证据、法庭辩护等活动使之受到更轻处罚或被宣告无罪而不受处罚;被害人则是受到被告人直接侵害,或身体受到伤害,或财产被抢被骗等等。因此,辩护律师和被害人从表面上看立场根本对立,是水火不相容的,但在案件进程中又不可避免地打交道,辩护律师成功地“说服”被害人往往很有必要甚至不可或缺,能够实现涉案各方、社会及法制建设的多赢。成功“说服”一般要经历“三步曲”,下面结合一则实例谈谈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