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防范来自委托人的风险
来源:王克先律师在线
律师这一行并非如一般人想像的高收入职业,而是一个高投入、高成本、高风险的职业。委托人就是与律师事务所订立委托合同将某事项委托律师办理,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委托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律师的风险来自多方面,但来自委托人的风险是最常见也是最危险的。来自委托人的风险可以从狭义、广义上理解,狭义的是指委托人直接侵袭律师,如举报、投诉律师或殴打律师或散布对律师不利的消息等,广义的是除了直接侵袭律师外,包括因委托人引起的各种风险。本文将从广义上阐述来自委托人的风险。
在委托关系中,律师提供的是法律服务,委托人是法律服务的对象。律师依靠提供法律服务收取律师费生存发展。可以说,委托人是律师的上帝,是律师的衣食父母。但是,许多情况下,律师最大的风险却来自委托人,使律师防不胜防。
来自委托人的风险形形式式,律师应针对不同的风险及引起风险的不同原因,采取不同的防范措施。
一、与委托人的收费争议
律师费是律师赖以生存的基础,所以说,收费发生争议对律师来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可以视为律师的一种风险。收费争议一般发生在风险代理、协商收费中。现在,许多律师在为案源犯愁,为获取案源绞尽脑汁、煞费心机,这一点刚好被人利用。
譬如有的生效判决,由于对方神通广大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有人就向律师抛出绣球,许诺如律师能要回该款,律师费按高比例提成,但是必须由律师支付办案经费。要如律师接下案子,往往是大把大把往里扔钱。结果经常是,要么花了钱一无所获,要么,债权终于实现,委托人却反悔,不愿支付约定的律师费。如果律师通过诉讼解决问题,支持律师的人不多,骂律师心黑的却大有人在。
如,安徽某律师事务所受理芜湖县陈某风险代理,约定按胜诉额比例收取律师费。胜诉后,陈某不仅不给律师费,反而以“我不知道风险代理”为由,投诉律师事务所超标准收费。
律师与委托人合作的最终结晶是代理合同,为避免收费争议应订好书面代理合同,所有口头的承诺和理解只有变成白纸黑字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可以在收费标准的幅度范围内协商律师收费数额或计算方式。代理合同之外,必须由委托人签署一份给律师的授权委托书,详细载明对律师授权的事项、期限、范围。二、被委托人举报、投诉
因律师违规被委托人举报、投诉时有所闻,而最多、后果最严重的是委托人举报、投诉律师对法官(包括警察、检察官、仲裁员,下同)行贿(包括送礼、请客,下同)。律师有否对法官行贿,最了解的委托人,要是委托人举报律师,真可谓堡垒从内部攻破。律师对贿赂罪的规定可以倒背如流,也清楚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向法官行贿的态度,深谙向法官行贿是什么样的结局。但是为何有禁不止、有令不行呢?
可以说,这里面委托人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希望胜诉这一点上律师与委托人是一致的,但律师还不至于用自己的钱去讨好法官。为了胜诉,为了救出自己家人,委托人会使出浑身解数。要是委托人自己没有门路,就会将红包准备好,甚至塞到律师的兜里,要求律师打点法官。但律师要是将委托人的红包真给了法官,律师的麻烦就来了。送了钱胜诉,委托人不会领律师的情:某某案子我花了多少多少钱。一旦委托人不知出于什么目的或与律师有了矛盾,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那就真能让律师吃不了兜着走。
一句话,无论委托人如何要求,律师绝不要对法官行贿。
三、因异性委托人引起纠纷
律师因与异性委托人接触过密或注意不够,引起纠纷、受到伤害己发生多起。
重庆女律师王某,接手一起民事官司,由于委托人年事已高,便请其侄儿刘某及侄儿妻子陈某协助律师工作。其间刘某与其妻陈某离婚。陈某怀疑王某勾引前夫,某日零点30分左右,闯入王某家,殴打王某并撕破其睡衣。
杭州城西某市场副总经理岳某怀疑其女友陈某对其疏远是因律师裘某受委托办理陈的离婚案件中与陈有不正当关系,因而对裘某怀恨在心。2001年9月某日下午, 岳某与张某喝过酒后闯入浙江某律师事务所裘某办公室,进行质问和挑衅,继而双方发生争吵。当岳某、张某用拳击裘某时,裘某用刀捅伤张某、岳某。经鉴定,张某为重伤,岳某为轻伤。法院判决裘某防卫过当,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办案难免要和异性委托人相处,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与异性委托人保持适当的距离显得十分必要。律师最好不要与异性委托人单独相处,不要与异性委托人有律师业务以外的接触,不然惹祸上身在所难免。四、委托人的不满和迁怒
有的委托人把律师当作上帝,把律师看作法律和正义的化身,对律师满怀希望。他们对律师的要求很高,但由于他们的期望值过高,要是案件败诉或未达委托人满意的结果,那就什么事都有可能发生。如西安一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其母状告律师要求返还律师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满迁怒于所委托律师并对律师造成人身伤害的事件也不罕见。
律师必须避免盲目承诺,某些律师在听完委托人的陈述后,马上拍胸部,称“这官司肯定能打赢”。这种做法要不得,既然发生了纠纷,无论是事实还是法律肯定不是很清楚的了,即使确是清清楚楚的事情,在诉讼中仍然变数很多,可能出现种种意外。
而且律师并不能直接解决问题,律师没有决定权,他只是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同对方谈判,或者是根据事实与相关法律的规定向法官提出处理问题的建议。
此外,律师发表代理词、辩护词时也要注意分寸,不要让委任人认为你说的法官都是该采纳的。有的律师说,我的话里面不全是说给法官听的,有些是说给我的委托人听的,即使委托人没有道理,但为满足他的感情,我还得说。这一点,应当让委托人明白,不然反过来说你律师没能力。五、对方当事人报复
律师受命于危难之中,纵横于是非曲直之间,律师的执业特性是为自己的委托人说话,客观上必然会与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发生冲突。而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会导致两种结果,一种是对方当事人通情达理,理解律师的工作甚至因而佩服律师的业务水平,有可能在今后求助于这位曾经的“敌人”;另一种则是因此而得罪对方,对方当事人在感情上接受不了,又不知法守法,而作出过激的行动。
山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某担任一离婚案件的代理人,对方当事人白某竟然用手狠抠马某的双眼,马当即双眼鲜血喷涌,右眼珠脱出;河北某律师事务所任某律师到湖南办理经济纠纷案件时,被湖南省醴陵市王坊乡联盟村花炮厂江某绑架并扣作人质遭到非人的折磨长达120天才获得解救;新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裴某,代理一起离婚案件时,当庭遭到对方当事人的厮打和谩骂,随后又从法庭门外冲进一男一女,对委托人大打出手,当裴律师上前制止时,又被殴打,造成右尺骨骨折。
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发挥着平衡权利的作用。律师无止境的追求委托人的利益,而不为对方当事人实现合理的利益考虑,甚至阻碍其合法利益的实现,是不负责任的行为,对委托人不负责任,也对自己不负责任。这也是引起对方当事人对律师不满的原因之一。有的律师说,我的话里面,有些是说给对方委托人听的,让他觉得,我作为律师只想和平解决问题,而不是来得罪人的。笔者觉得很有道理。当然,蛮横无理、偏执的人总是有的,这时,律师就要提高警惕,让委托人有所准备,并与法官加强联系,告知可能发生情况。六、官方风险
由于立法的缺陷、法制环境不理想,来自官方的威胁也常有发生,律师执业风险正在加大。
1997《刑法》专门在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人们认为是“悬在刑辩律师头上的一把随时可能落下的利剑”,据说,至今已有200多名律师因该罪名惹祸,已有不少律师栽倒在这一规定上。
细细想来,除了律师自身原因,这方面的风险与委托人有密切的联系。特别是那些受贿、强奸案,委托人(有时是家属,下同)向律师打听信息,律师稍有透露,他们就会找到关键证人,挖空心思让证人说他没有行贿,或行贿的钱已经归还;找到强奸案的被害人利诱、恫吓,被害人不得已承认不是强奸是其自愿,然后让律师补证。 这时,《刑法》第306条就会对律师张网以待。近年来,悬在律师头顶的另一把“达摩克斯利剑”帮助伪造证据罪也正在向律师砍来,浙江律师罗某、四川律师何某因民事案件取证被以帮助伪造证据罪追究。据报导,他们确有违规之处,特别是罗某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清楚。
律师的自我保护是最重要的,“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如果律师能依法执业,自然就身正不怕影斜。因此,律师千万不要取胜心切,不要受委托人的影响,调查取证不能违规,帮助伪造证据的事更不能干。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千不要轻信委托人的话而违反规定匆忙取证。有句戏言值得深思:“如果你要当律师,千万别办刑事案件;如果你要办刑事案件,千万别取证人证言;如果这一切你都做不到,你自己就到看守所报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