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于境内投资并购之律师实务小结作者:蒋进 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 来源:华律网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国家外汇管理总局等四部门于二零零三年一月十二日颁布并于二零零三年四月十二日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开启了外国投资者于境内进行投资并购有法可依操作之门;之后于二零零六年八月八日由商务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及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颁布,并于二零零六年九月八日实施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发展并完善了外商投资并购之法律机制,促使外商投资并购法律操作更加规范化,也更加符合目前国内经济发展之需要。 所谓外国投资者境内投资并购在法律上一般分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即股权并购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系指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资产并购系指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笔者任职一家跨国公司中国区法律顾问期间,从二零零二年起有幸全程负责处理近二十起外国投资者于境内各类投资并购之法律事务,经历了无专项外商投资并购法律规定之困扰,到专项外商投资并购之法律规定出台、实施、修改等过程;现从律师实务操作角度,对外国投资者于境内投资并购之法律操作实务总结点滴,供大家一起探讨。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为外国投资者境内投资并购之业务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一般会存在四个非常重要的服务环节即法律审慎性调查、商务谈判、制作法律文书以及审批和登记法律程序,这四个环节也是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展现核心法律服务价值之所在;因投资并购方与被投资并购方所需要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有所不同,本文中笔者仅从为投资并购方提供法律服务角度和实践操作层面对外国投资者并购过程中的四个法律服务环节概括小结如下: 一、法律审慎性调查 1、准备 (1) 全面了解投资并购案基本情况,从投资并购方获取相关资料和信息; (2) 基于综合考虑,分析投资并购案之重点调查内容; (3) 列出详细的法律审慎性调查表清单; (4) 签署保密协议。 2、调查 调查对象: (1) 与目标企业沟通,尽可能取得所需调查范围之资料; (2) 向目标企业所在地的政府部门如工商登记部门、劳动部门等等查询相关数据; (3) 向其关联单位或个人等了解相关资料和信息。 调查内容: 因投资并购模式、经营行业及其它投资并购具体情况不同,进行法律审慎性调查之内容侧重点也有所区别,一般而言,需要调查以下内容: (1) 公司架构 (2) 主要合同 (3) 贷款与保证 (4) 债务人与债权人 (5) 不动产 (6) 权利和许可证 (7) 聘用事宜 (8) 环境事宜 (9) 知识产权 (10) 诉讼 (11) 违约或重大责任 (12) 保险 3、分析 在调查操作过程,笔者一般会将调查资料以类别汇表,将调查的具体内容分类别从法律角度作以详细分析。 4、报告 在作上述3分析后,进行总结报告,报告时一般会着重以下几点: (1) 投资并购方案之建议; (2) 法律风险或重大责任和解决或避免法律风险之建议; (3) 具体操作步骤之建议; (4) 总体分析和总结报告,主要是根据投资者的投资目的与需求,选择何种并购模式及其可行性与必要性。 在提交报告同时,一般会附上调查表及分析之具体内容,从而能够让投资方清晰了解报告全面内容。二、商务谈判 1、准备 (1) 准备必要的法律调查数据、分析数据及报告; (2) 与投资顾问、财务顾问开会讨论谈判方案和策略; (3) 关键点问题之解决方案和建议。 2、双方商务谈判的关键点 (1) 投资架构; (2) 交易条件。 3、备忘录 商务谈判结束时,应及时制订会谈纪要,对双方认可同意的内容进行确认,作为进一步谈判和制作法律文件的依据。三、制作法律文书 1、总合约与附件协议,根据双方谈判所达成的共识制订共同投资合约书及其附属协议; 2、合约条款的规范性、合法性、完整性; 3、合约签订安排与流程。四、审批和登记法律程序 1、审批程序 向商务部门依法报批;因外商投资某些行业的限制,若依法需要,先报请行业部门批准; 2、登记程序 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程序。 (1)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2)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程序,领取(新)营业执照。
作者:蒋进 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 来源:华律网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国家外汇管理总局等四部门于二零零三年一月十二日颁布并于二零零三年四月十二日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开启了外国投资者于境内进行投资并购有法可依操作之门;之后于二零零六年八月八日由商务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及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颁布,并于二零零六年九月八日实施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发展并完善了外商投资并购之法律机制,促使外商投资并购法律操作更加规范化,也更加符合目前国内经济发展之需要。 所谓外国投资者境内投资并购在法律上一般分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即股权并购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系指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资产并购系指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笔者任职一家跨国公司中国区法律顾问期间,从二零零二年起有幸全程负责处理近二十起外国投资者于境内各类投资并购之法律事务,经历了无专项外商投资并购法律规定之困扰,到专项外商投资并购之法律规定出台、实施、修改等过程;现从律师实务操作角度,对外国投资者于境内投资并购之法律操作实务总结点滴,供大家一起探讨。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为外国投资者境内投资并购之业务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一般会存在四个非常重要的服务环节即法律审慎性调查、商务谈判、制作法律文书以及审批和登记法律程序,这四个环节也是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展现核心法律服务价值之所在;因投资并购方与被投资并购方所需要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有所不同,本文中笔者仅从为投资并购方提供法律服务角度和实践操作层面对外国投资者并购过程中的四个法律服务环节概括小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