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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别 |
首长级 |
非首长级 政府律师 |
法律辅助 人员# |
其它人员 |
律政司司长办公室 | — | 1 | — | 12 |
民事法律科 | 15 | 77 | 18 | 86 |
国际法律科 | 7 | 12 | 3 | 11 |
法律草拟科 | 16 | 12 | 20 | 54 |
法律政策科 | 9 | 19 | 8 | 28 |
刑事检控科 | 19+* | 90 | 139 | 198 |
政务及发展科 | — | 5 | — | 175 |
职位总数 | 66+1* | 227 | 188 | 564 |
职员总数 | 60 | 211 | 173 | 546 |
* 编外职位
律政司的法律专业人员统一称为“政府律师”,即在律政司司长、律政专员以下,所有的法律人员按其资历和经历,分为首席政府律师、副首席政府律师、高级政府律师、政府律师、助理政府律师等数个职级,其中副首席政府律师及以上职级的,属“首长级”人员,其它政府律师则属“非首长级”人员。但政府律师因其所在科别的不同又有不同的称法。例如,在刑事检控科工作的首席政府律师,又称为副刑事检控专员,副首席政府律师又称为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助理首席政府律师又称为助理刑事检控专员。
(2) 法律援助署的政府律师
法律援助署(法援署)是政府的一个独立的法律服务部门,专门为经济有困难的人士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署为具有合理理由提出诉讼或进行抗辩的人士提供代表律师,进行民事及刑事诉讼,确保他们不会因为缺乏金钱而无法得到法律服务。
从法援署的内部组织而言,设署长1名、副署长、助理署长和法律援助主任若干名,均由行政长官任命。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上述人员均须具备在香港、英国或英联邦国家和地区作为执业律师的执业资格。[24]在署长、副署长、助理署长以下,法律援助主任按其职衔又分为首席法律援助律师、高级法律援助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三个层次。署长具体负责执行法律援助计划及管理法律援助署。截至2004年底,该署的编制有546个职位,包括75名律师、166名律政书记及305名辅助人员。[25]
为了加强法援工作,政府还设立了两个相应的机构,即法律援助服务局和法定代表律师办事处。法援局的职能在于监督法律援助署的法律援助服务,并向政府及行政长官提供法援方面的咨询。法援局由主席1人、大律师和事务律师各2人、非法律专业人员4人以及法援署长组成。行政长官委任法援局成员前,须征求律师会和大律师公会的意见。[26]法定代表律师办事处为法援署中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专门代表法律上缺乏自行诉讼能力的人士、遗产或信托基金,办理在本港法庭审理的案件。法定代表律师由行政长官委任法援署署长担任,这也是香港首位法定代表律师。办事处中设首席法援律师助理和高级二等律政书记各1人,协助法定代表律师的工作。[27]
(3) 破产管理署的政府律师
破产管理署的主要职责,是在法院及债权人根据《破产条例》[28]和《公司条例》[29]的规定委任破产管理署署长为委托人或清盘人时,提供破产管理及法律方面的服务,并以受托人或清盘人的身份把无力偿债公司及破产人的资产变现、调查和决定是否接纳债权人的申索,以及向优先及普通债权人派发变卖资产所得的款项。
破产管理署下设3个主部,分别为个案处理部,法律事务部及财务部。其中法律事务部由助理破产管理署署长(法律事务)掌管,该助理署长为副首席政府律师,其它人员包括3名助理首席律师、3名高级律师和7名律师。[30]
该部主要负责就破产/清盘案中任何有关破产/清盘案财产民事诉讼的管理事宜提供详尽的法律意见以及就破产/清盘的财产提供全面的诉讼服务,包括出席非正审及最终的法院聆讯,在复杂的个案中聘任大律师,以及检控触犯无力偿债罪行的人士以及向法院申请取消公司董事、清盘人及接管人的资格。
(4) 地政总署的政府律师
地政总署属下的法律咨询及田土转易处,负责向地政总署属下的地政处及其它政府部门,包括房屋署及政府产业署,提供与土地有关的法律意见,办理买卖政府物业的物业转易手续,为房屋管理委员会实施“居者有其屋”计划,起草所需的一切物业转易买卖文书。所设律师职衔包括:法律咨询及田土转易处首席律师、法律咨询及田土转易处副首席律师、法律咨询及田土转易处理助理首席律师、法律咨询及田土转易处高级律师、法律咨询及田土转易处律师。
(5) 知识产权署的政府律师
知识产权署的职责是根据《商标条例》[31]及《专利条例》[32]的规定,管理商标和注册制度,其下设有商标注册处和专利权注册处。知识产权署的政府律师负责就保护商标及专利权以及保护其它形式的知识产权,例如版权和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提供政策和法律方面的意见,并负责进一步发展本港的知识产权制度,在其架构内的由4位助理署长负责的法律意见、版权、聆讯及注册部门均设有高级政府律师及政府律师人员。
(6) 公司注册处的政府律师
公司注册处处长负责执行的条例《公司条例》[33]、《有限责任合伙条例》、[34]《受托人条例》、[35]《注册受托人法团条例》[36]及《放债人条例》,[37]职责是办理公司、法团注册成立的事宜,保存供公众查阅的所有由公司递交的文件、记录和年报表、放债人名册、注册信托公司名册、有关公司董事的撤销资格令记录册,上市公司董事名册索引;并可视情况采取强制行动,对已停业或延迟递交申报表的公司作出取消或提起检控的决定,以及就与公司法及相关法例有关的政策及立法问题,向政府提供意见。公司注册处所设的律师职衔为:公司注册副首席律师、公司注册助理首席律师、公司注册高级律师、公司注册律师。
(7) 土地注册处的政府律师
土地注册处是管理和实施《土地注册条例》、[38]《土地业权条例》及其它相关条例及规例的法定主管部门。负责土地资源的管理、转让和租税,其职责在于:保存载有最新数据的土地注册记录册,以便执行供市民查阅的《土地注册条例》及其有关规例;提供设施供市民查阅土地注册记录册及其它土地记录;处理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39]规定所提出的要求成立业主立案法团的申请;编制和保存香港街区图及索引,并为政府各部门提供物业数据。设置的律师职衔分别为土地注册处副首席律师、助理首席律师、高级律师和律师。
委员会/管理局 | 名称 | 律师的人数(包括 官方当然委员) |
总人数 百分比 |
平等机会委员会 | 4 | 14 | 28.6% |
市区重建局 | 3 | 16 | 18.8% |
地产代理监管局 | 3 | 19 | 15.8% |
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 | 4 | 18 | 22.2% |
城市规划上诉委员会 | 5 | 39 | 12.8% |
城市规划委员会 | 6 | 32 | 18.8% |
消费者委员会 | 4 | 22 | 33.3% |
广播事务管理局 | 1 | 12 | 8.3% |
行政上诉委员会 | 7 | 51 | 13.7% |
空运牌照局 | 2 | 6 | 33.3% |
机场管理局 | 1 | 13 | 7.7% |
医院管理局 | 2 | 24 | 8.3% |
旅游发展局 | 1 | 20 | 5% |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 1 | 18 | 5.6% |
公众集会及游行上诉委员会 | 6 | 16 | 37.5% |
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 | 2 | 12 | 16.7% |
基本法推广督导委员会 | 4 | 22 | 18.2% |
航空发展咨询委员会 | 1 | 15 | 6.7% |
暴力及执法伤亡赔偿委员会 | 11 | 30 | 36.7% |
扑灭罪行委员会 | 2 | 16 | 12.5% |
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 | 2 | 8 | 25% |
司法人员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 | 3 | 5 | 60% |
交通意外伤亡援助咨询委员会 | 1 | 8 | 12.5% |
税务委员会 | 1 | 5 | 20% |
审核委员会(电影检查) | 2 | 10 | 20% |
版权审裁处 | 2 | 9 | 22.2% |
选举管理委员会 | 2 | 3 | 66.7% |
酒牌局 | 2 | 11 | 18.2% |
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上诉委员会 | 2 | 10 | 20% |
强制公积金计划管理局 | 3 | 16 | 18.8% |
注释:
[1]《論語·為政篇》。
[2]第十屆全國人大有8位代表及5位全國政協委員,被媒體稱之為“歷史性突破”,新華社為此發出《傳達出更響亮的法律之聲》新聞稿。 2003年8月12日,司法部司發[2003]14號文件明確指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和深化政府機構改革,將給予律師發揮作用的新契機;依法治國,健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繫,推進司法改革,尊重和保障人權,將賦予律師更重要的社會責任”。全國律協和中央統戰部六局聯合召開“律師參政議政工作座談會”。全國律協下發《關於律師參政議政情況調查工作的通知》,將對各地律師參政議政工作情況進行調查。
[3] 200多年前,美國簽署《獨立宣言》有52人,其中25人為律師,參加制憲會議的代表有55人,其中31人為律師。在美國的政治史上,70%以上的總統、副總統和內閣成員均為律師。
[4] 金耀基:行政吸納政治—香港的政治模式,《中國政治與文化》,牛津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P27。
[5] 《中國政治與文化》P37。
[6] 律師是指《法律執業者條例》(《香港法例》第159章)的大律師及律師。
[7] 由於香港現時沒有《政黨法》,難以界定何為政黨。香港的所謂政黨其實都是依《公司條例》成立的,法律地位上都是“有限公司”。
[8] 2002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第十屆港區人大的選舉辦法第十屆港區人大的選舉會議成員近900名,而且選舉辦法採取全票制,即投票人必須投選36名成員方算有效,這和內地選區中選出等於或少於應選人的辦法不一樣。第十屆港區人大選舉符合資格者,同樣超過正式代表的二分之一,2002年11月29日先舉行過預選,再於12月3日選出36名港區人大代表。
[9] 溫嘉旋、譚惠珠及簡福飴。
[10] 包括馮華健、劉漢銓、李業廣、阮北耀、周永健、胡漢清、廖長城、黎錦文和黃英豪。
[11] 《香港基本法》第66條。
[12] 《香港基本法》第68條。
[13] 《香港基本法》第73條。
[14] 包括:李柱銘、余若薇、何俊仁、吳靄儀、涂謹申、李國英、梁家傑、湯家驊、劉健儀、鄺志堅及鄭家富。
[15] 分佈是中西區4名、灣仔區1名、東區2名、深水埗區2名、油尖旺區3名、黃大仙區2名、九龍城區2名、荃灣區2名、元朗區2名、北區3名、沙田區1名、大埔區2名及屯門區1名。
[16]區議會屬於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香港基本法》第97條)。
[17] 《香港基本法》第54條。
[18] 《香港基本法》第56條。
[19] 包括:廖長城、史美倫、李業廣、夏佳理及范鴻齡。
[20] 香港特區政府是香港特區行政機關(《香港基本法》第59條)。
[21] 張志剛:《政治高速公路》載《東方日報》2006年8月4日,A40版。
[22] 香港政府律師有不同的英文稱法,例如:《律政人員條例》中稱為“Legal Officer”(律政人員);在律政司稱為“Government Counsel”;在法律援助署稱“Legal
Aid Counsel”;在地政總署、破產管理署、知識產權署、土地注冊處及公司注冊處稱“Solicitor”。
[23] 引自律政司工作回顧“律政司2006”。
[24] 《法律援助條例》(《香港法例》第91章),第3條及附表1。
[25] 法律援助署2004年報。
[26] 《法律援助條例》(《香港法例》第91章),第3條及附表1。
[27] 《法定代表律師條例》(香港法例第416章)。
[28] 《香港法例》第6章。
[29] 《香港法例》第32章。
[30] 資料源自破產管理署2004年報。
[31] 《香港法例》第359章。
[32] 《香港法例》第514章。
[33] 《香港法例》第32章。
[34] 《香港法例》第37章。
[35] 《香港法例》第29章。
[36] 《香港法例》第306章。
[37] 《香港法例》第163章。
[38] 《香港法例》第128章。
[39] 《香港法例》第34章。
[40] 政府從商界及專業中盡量吸納精英參加建制,在建制內發揮政治影響力。
[41] 香港年鑑2004。
[42] 被委任者絕大部份為無償服務社會。
[43] 資料源自香港特區政府各公務委員會及其他名表 (2006年7月)
[44] 香港律師會年報2004。
[45] 政府的文件認為目前香港選舉制度、政治傳統和政治人才培育仍處於逐步發展階段。在這個整體環境下,我們必須繼續開放政府的職位,以便香港能在不同的政治層級培育一批政治人才。目前,有志從政人士的主要參政途徑是透過參選進身區議會和立法會。為了讓香港的政治人才取得更全面的施政經驗,並配合香港的長遠政制發展,我們應該為有志參與公共事務的人士提供新的途徑,讓他們認識政府的實際運作,以培養政治工作的技巧。這可為有意投身政治以服務香港的人士提供較全面的事業發展途徑和更大的吸引力,以配合香港選舉制度的進一步發展。
[46] 按諮詢文件,副局長的月薪約為22萬;局長助理的月薪約為1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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