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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 一审判决 中恒信公司的上诉状 杨琼荣、杨静答辩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 二审法院认定 二审判决
| 二、有关诉讼文书 一审法律文书 起诉状 中止审理申请书 恢复审理申请书 判决书 对公证处诉讼法律文书 和解协议 民事起诉状 撤销对第三人起诉的申请 判决书 | (二、有关诉讼文书) 三、本案剖析 |
一、本案审理过程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耿泉生、中恒信(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杨琼荣、杨静办理北京南溪村饮食有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
二、耿泉生、中恒信(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杨琼荣、杨静股权转让款六十一万元。
三、耿泉生、中恒信(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杨琼荣、杨静租房保证金九十万元。
四、驳回杨琼荣、杨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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