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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 一审判决 中恒信公司的上诉状 杨琼荣、杨静答辩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 二审法院认定 二审判决
| 二、有关诉讼文书 一审法律文书 起诉状 中止审理申请书 恢复审理申请书 判决书 对公证处诉讼法律文书 和解协议 民事起诉状 撤销对第三人起诉的申请 判决书 | (二、有关诉讼文书) 三、本案剖析 |
二、有关诉讼文书
执行申请书
申 请 执 行 书
申请执行人:杨琼荣,男,汉族,1973年8月8日生,住广西黄港市桥圩镇南溪桥村13队,邮编545001,电话......
申请执行人:杨静,女,汉族,1967年11月15日生,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柳东镇环汪村四队深水屯33号,邮编545001,电话......
委托代理人:朱寿全,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雪梅,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82562536,13671377038。被申请执行人:中恒信(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驻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政府西侧(驾驶员培训中心),电话......
法定代表人:任大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中恒信(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执行人:耿泉生,男,汉族,1958年7月15日生,住广州市天河南一路六运二街9号402,电话......申请执行依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终字06498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的内容、标的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原因: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股权及资产转让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7年1月19日(2005)朝民初字第6315号判决书判决: “一,耿泉生、中恒信(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协助杨琼荣、杨静办理北京南溪村饮食有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二,耿泉生、中恒信(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杨琼荣、杨静股权转让款六十一万元。三,耿泉生、中恒信(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杨琼荣、杨静租房保证金九十万元。”被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9日以(2007)二中民终字第06498号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今已有20多日,被申请人耿泉生、中恒信(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均无故拒不履行判决。因此,为维护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保障申请人的正当合法权益,特向你院申请强制执行二被申请人财产共计一百五十一万元。
被申请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中恒信(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属公司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债权、办公设施等公司资产。
申请执行人的要求:由于被申请人耿泉生恶意逃避债务,其个人财产情况尚不明晰。今后如申请人发现其个人财产,恳请法院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附: 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5)朝民初字第6315号判决书;
2、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终字第06498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人:
杨琼荣、杨静
200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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