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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新闻
首页>>刑事辩护律师>>辩护实录

刑事辩护律师


关键证人不出庭作证控方败走二审法庭

——黄某某贪污受贿案

  长济刑辩团队的朱寿全、张志勇、刘畅律师,为被一审认定构成贪污受贿罪、判决十七年半的黄某某进行二审辩护。三位律师各显其能,通力合作,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以“控方应当对其关键证人不出庭作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作为主要论点,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博得包括控方在内的庭审参与者的喝彩。最终,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系福建省古田县环境保护局局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0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执行逮捕。

  古田县人民法院审理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2010)古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万元;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的非法所得款人民币59.7342万元中,已被追缴到案的人民币10万元及赃车闽ABT650蒙迪欧小车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被追缴到案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黄某某不服,以原判未排除非法言辞证据及认定其犯受贿罪、贪污罪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二审出庭辩护人朱寿全,张志勇,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年7月21日,二审法院以(2011)宁刑终字第32号下达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古田县人民法院(2010)古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发回古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申请

申请人:朱寿全,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对被告人黄某某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申请理由:《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审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根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检察人员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被告人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上述规定,辩护人对二审法院有二个请求:一是对被告人黄某某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二是当“检察人员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时,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
律师 朱寿全
2011年3月14日


关于申请本案证人全部出庭作证的理由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黄某某涉嫌受贿、贪污二审一案,黄某某的家属委托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朱寿全、张志勇担任黄某某的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当事人、调查取证,辩护人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的证人应该全部出庭作证,辩护人已经向贵院提出申请,要求全部证人出庭作证。理由如下:

  对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状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

  根据上述规定,辩护人认为:证人出庭是原则、不出庭是例外。可以不出庭作证的,应当是“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

  而在受贿指控中,证据链中最最重要的两环就是双方的供述、证言,若非如此,根本无法定罪,任何一方的言词证据都对案件有决定性影响(与1998年刑事诉讼法解释141条(三)正好相反)。换句话说,本案中行贿方的证言对定罪有直接影响,根本不符合不出庭的条件。

  而能印证一方这些言词证据的,恰恰是另一方的言词证据,这种循环论证很容易产生逻辑和事实混乱,前后顺序颠倒等问题。只有在当庭质证证人证言,分辨比较各言词证据的细节,才能做到确认案件事实。

  所以在本案情况下,证人出庭应该作为原则加以坚持。

  特此说明。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说明人:
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
律师:朱寿全
张志勇
201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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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护土地权益派生出来的敲诈勒索案

《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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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意见中加入了颇具争议的未成年问题——因为该案案发时间正好在王某18周岁前后
二、刘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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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牛某诈骗案
  办理本案值得一书的,一是办案律师敢于根据新《律师法》,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即展开调查取证工作;二是通过与检察官交换意见,使犯罪嫌疑人被无罪释放
五、向某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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