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鏖战
经典判例
论著随笔
律师服务
版权法规
电影拍摄案
主编署名权
脸谱版权案
四合院拆迁
央视台标案
足球赛合同
地图册署名
正乙祠戏楼
广告词侵权
侵犯著作权
女人当家案
音乐版权案
无单放货案
股权转让案
二手房交易
故宫仿真画
商标注册
国际注册
商标代理
商标保护
经典案例
商标法规
商品房篇
二手房篇
物业管理
楼市指南
楼市访谈
动态传真
律师服务
房产法规
公司治理
国企改制
公司诉讼
股东诉讼
法律顾问
特许经营
公司法规
合同问答
合同风险
案例分析
合同范本
法规详解
合同法规
离婚指南
协议离婚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离婚赔偿
离婚误区
涉外离婚
离婚之后
事实婚姻
聘请律师
律师视线
婚姻法规
员工权利
补偿赔偿
工伤保险
竞业禁止
商业秘密
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
劳动争议
劳动顾问
委托律师
劳动法规
业务范围
长济动态
主要律师
招聘律师
律师相册
主任律师
纪实特写
神圣使命
法律著述
律师瞬间
诉讼顾问
诉讼咨询
患者权利
事故处理
诉讼须知
典型案例
技术鉴定
司法鉴定
损害赔偿
医疗规范
管理制度
医事法律
长济顾问
服务方式
工作范围
顾问分类
常年顾问
专项顾问
公司顾问
私人顾问
远程顾问
公益诉讼意义
国外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律师
公益诉讼案件
公益诉讼协作
人身伤害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劳动工伤
精神损害
知识产权
产品责任
环境污染
保险理赔
国家赔偿
现在开庭
经典案例
仲裁指南
律师问答
律师服务
外贸法规
以案说法
楼市随笔
忠告问答
手续税费
房屋贷款
律师服务
二手房法规
服务项目
走出国门
开办条件
离岸公司
热点国家
律师权利
律师服务
诉讼流程
刑法词典
问题解疑
辩护实录
经典案例
律师视线
法规解读
刑事法规
知识产权
法律顾问
行政案件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仲裁工作
婚姻家庭
劳动争议
医患纠纷
国企改制
收购公司
企业破产
国际货运
建设工程
房屋拆迁
房屋交付
房屋交易
房屋租赁
房地产
二手房买卖
信用证……
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
劳动案件
仲裁案件
执行案件
法律援助
公证指南
诉讼证据
诉讼费用
诉讼文书
知识产权
公司事务
建筑房产
二手房产
合同实务
国际贸易
劳动争议
婚姻家庭
刑事诉讼
损害赔偿
民事诉讼
律师法律
风险代理
代理范围
收费标准
代理方案
代理案例
诉讼业务
非诉业务
执业经验
律师营销浅谈
实习律师雕琢
青年律师成长
成功律师感悟
女性律师追梦
刑辩律师困惑
知名律师纪实
国内律师现状
律师神圣使命
律师职业规划
律师文化建设
司法考试园地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办 ‖ 全国优秀律师、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百强大律师朱寿全主持

www.148-law.com
English Version
联系律师 聘请律师
法律咨询 招聘律师
意见建议 友情链接
收藏本页 本站导航
北京长济律所 长济主任律师 法庭鏖战精选 长济律师荣誉 长济律师视点 视频报道专辑 法治人物聚焦 律师风险代理 律师业务指引 律师实务探讨 律师成长之路
法律顾问在线 公司事务律师 版权律师在线 商标律师在线 专利律师在线 建筑与房地产 二手房产律师 合同实务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海外购房置业 国际贸易律师 公益诉讼在线 注册海外公司 医疗事故律师 聘请律师指南 诉讼仲裁指南 法律法规总汇 热点法律新闻 法律幽默集锦
 在线法律咨询
刑事辩护咨询 知识产权咨询
公司法律咨询 合同法律咨询
婚姻家庭咨询 劳动争议咨询
房产法律咨询 损害赔偿咨询
留言本 留言本2 律师函复
联系律师 聘请律师

 会员登陆

用户名
密 码
找回密码

 聘请律师
1.聘请律师:聘请长济刑事辩护律师可按下面的电话联系或填写聘请律师表单
2.法律咨询
 《律师卡》会员(高级会员)可拨打“聘请律师电话”咨询法律问题
 非《律师卡》会员(含一般会员)如单纯咨询法律问题,请勿拨打“聘请律师电话”,请先查看留言与咨询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点击民生热点法律问题丛书
物业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物权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劳动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社会保险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房屋拆迁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房屋买卖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土地承包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特别提示
1. 请您记住:
  www.148-law.com
 (148要司法;law法律)
 本站通用网址:在线律师
2.在线律师网由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全国优秀律师中国百强大律师2010品牌中国律师行业年度人物2010中国最具影响力年度新闻人物中国经济建设特殊贡献人物第6届感动中国十大新闻人物2009中华之魂十大先锋人物2009榜样中国十大榜样人物2009中国骄傲十大领军人物2008创业中国十大风云人物2007和谐中国十大杰出人物朱寿全主任律师主持。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中国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最受欢迎律师事务所、中国经济建设十佳单位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法律新闻

首页>>刑事辩护律师>>辩护实录

刑事辩护律师


《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一书中,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寿全
承办的刑事典型案例,以无罪辩护成功而著称:

一、王某职务侵占案

  王某职务侵占案。该案是团伙犯罪,法院竟然不通知王某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经辩护律师交涉,法院告知此为辩护人手续被法院员工遗失造成的结果。在此情况下,辩护律师据理力争,让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庭上成功阻止了另一主犯把罪责完全推给王某的企图,特别是辩护意见中加入了颇具争议的未成年问题——因为该案案发时间正好在王某18周岁前后。虽然法院最终以很含糊的理由拒绝了关于未成年的辩护,但从案件结果可以看出,该辩护思路还是影响到了量刑。

  该案数额巨大,法定刑在5年以上,但最终判决结果是3年3个月,且王某的量刑结果略低于另一主犯。

  辩护人力主王某就未成年问题上诉,但王某对量刑结果很满意,没有上诉。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王某委托,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赵某、王某、张某、李某(作为未成年人另案处理)职务侵占一案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的现行分庭方式可能造成惩罚不均衡

  本案中,王某生于1990年9月12日,李某生于1990年10月24日。

  起诉书指控,4被告人自2008年10月至2009年11月11日,开始进行职务侵占活动。因此,在分配法庭时,生日在10月24日的李某被分配入未成年法庭;生日在9月12日的王某被分配入普通法庭。

  辩护人认为王某开始犯罪行为时应当推定为未成年人,这种分配法庭的方式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一)现有书证、言词证据证明犯罪起始时间情况

  1、根据检察院提供的证据,网吧通过数据恢复所得的书证,只能证明从2008年12月26日至2009年11月11日期间,被告人职务侵占的网吧营业款。同时,公诉书所指控的犯罪数额也是从08年12月起算的。

  2、被告人王某供述,其是2008年3月开始实施犯罪的。其还供述,李某是2008年7月加入的。

  3、证人李某(另案被告人)承认,她是从2008年8月开始参与的。同时,李某确认其得赃款是每月1000—1500元,而根据李某退赔给网吧的赃款25000元,也可以侧面证明其参与职务侵占的月份早于2008年10月。

  4、被告人赵某供述,他是从2008年10月开始实施犯罪的。其还供述,李某是2008年10月中下旬加入的。

  5、根据被害人李某陈述,其发现营业款被侵占是在2009年10月底或11月(其自己供述前后矛盾)。但其陈述中并没有明确表示侵占是从08年10月开始的。

  6、被告人张某供述,其是2009年才开始参与的。

 (二)指控犯罪时间自2008年10月始缺乏根据

  根据上述所有书证、言词证据,能够说明下列问题:

  1、只有根据被告人某的说法,符合起诉书指控的2008年10月开始实施犯罪。

  而对于赵某的供述,辩护人认为,其真实性值得怀疑。

  王某供述其从2008年3月开始实施犯罪,李某来工作后一个月左右(即2008年7月)才加入。

  李某供述,其08年6月在网吧工作后,到8月才加入犯罪。

  赵某供述,2008年10月中下旬,王某先找了李某试了试拿钱,之后才让其加入。

  从上面可以看出,在犯罪实施的时间上,王某和李某的供述基本没有冲突(半个月、一个月的差距实在太容易记错),而赵某的供述与此二人都有矛盾。

  赵某陈述中,有王某先找李某试着侵占的内容。这样的陈述显然有问题。除非王某二人得到赵某的帮助,否则断不会开始拿钱。因为王某和李某当时都没有密码,其侵占行为很快就会被发现。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赵某供述的真实性明显低于其他被告人的供述,且与一般逻辑常识不符。

  如果公诉人单纯依照赵某的供述确认了2008年10月这个犯罪实施的时间点,很可能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错误。

  2、至于被害人的供述,则完全无法确定犯罪起始时间。在这里辩护人需要特别指出,被害人李某2010年1月31日的陈述第三页下方倒数第八行出现了数个“十月份”。但这里的“十月份”明显是指2009年,而非2008年。

  3、根据王某、李某(无论其言词证据的效力是作为证人还是被告人)的说法,侵占的时间最迟也在2008年8月。

  4、而根据公诉人提供的书证,只能证明2008年12月26日而不是2008年10月开始侵占。

  综上所述,从所有书证、言词证据上看,犯罪开始的时间可能是08年3月、8月、10月。而根据网吧恢复的记录,则只能追溯到08年12月。既然三份供述指向的时间点不同,为什么公诉人使用了赵某的说法为“10月”,而不是王某、李某的“3月”或“8月”?总得有个理由吧?

  无论如何比较上述证据的效力、如何将几份证据配合使用,辩护人都认为起诉书所指犯罪从2008年10月开始,是缺乏根据的。

 (三)不适当的分庭公诉,直接导致了审理程序的不适当,并可能因此影响惩处的均衡性

  基于以上理由,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所述“2008年10月至2009年11月11日”这个犯罪行为的时间段是错误的。而上述错误只能导致两种结果:要么是王某应该去未成年庭而没去;要么是李某不该去未成年庭却去了。

  即便法庭以2008年12月26日作为犯罪起始时间,辩护人也认为,将李某分入未成年庭,是不适当地把共同犯罪分割了。这不仅不利于案件审理(比如李某的言词证据到底算证人证言还是被告人供述?其与其他被告人的效力大小如何比较?李某如果是被告人,其必须出庭;而作为证人,却可以躲在书面证言之后),而且对本案三被告人显然是不公平的,可能造成惩罚不均衡。

  无论是何种情况,辩护人均认为公诉人不适当的分庭公诉,直接导致了审理程序的不适当,并可能因此影响惩处的均衡性。

二、应当推定王某犯罪时属于未成年人

 (一)王某应该被推定为未达到法定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辩护人认为,王某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应该被推定为未达到法定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二)王某是徐行犯,对其量刑应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整个过程

  辩护人认为王某实施犯罪行为时,属于未成年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未成年人在18周岁前后实施同种犯罪的,对18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适当从轻、减轻处罚。

  但辩护人认为,上述司法解释所述“实施同种犯罪”,是指的连续犯多个同种类型的犯罪。但本案王某等人的行为,完全是徐行犯的范畴。徐行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在刑法上无独立意义的动作或危害行为。这些动作或危害行为的总和构成在刑法上具有独立意义的一个犯罪行为,因而触犯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王某等人每一次单独的侵占在刑法上都没有意义,只有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时,才应该惩处。所以王某等人不是实施了几个同种犯罪,而是只实施了一个犯罪,只不过是长时间多次完成的。

  故对王某的量刑,不应该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条款。如果能认定其未成年犯的地位,相关效力应该及于整个犯罪。

 (三)误将王某送入普通庭是违反程序的

  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未成年庭才得以建立。未成年庭更多地考虑教育、挽救、耐心劝导未成年犯。辩护人认为,误将王某送入普通庭,是违反程序的。这不仅可能加重王某的刑罚,更是无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

三、王某系初犯,其自首、退赔、悔罪,且得到被害人谅解

  从证据可以看出,各被告人在2009年11月前后,已经陆续退赔了所有赃款。被害人在这种情况下于2010年1月31日报案。

  被害人当然有权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报案。但辩护人希望指出的是,所有被告人都是在公安机关介入之前就进行了退赔的。这足可见每位被告人都能大致意识到自己的罪行。

  特别是被告人王某,其在退赔后已经前往外地谋生,当得知公安机关已经介入,在犹豫之后还是主动回京投案自首,并在原退赔95000元基础上又追加退赔55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王某系初犯,其从一开始就积极认罪,供述中也显然没有抗拒、隐瞒的嫌疑,公诉机关也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理。

四、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犯罪情节,建议对王某减轻处罚并予以缓刑

 (一)王某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

  王某自幼离家在北京打工,其成长环境中缺乏父母、社会的教导,致使自己误入歧途。但辩护人相信,王某绝非本质顽劣。

  虽然本案涉及金额二十余万,属于数额巨大,但辩护人希望法庭考虑到王某退赔的数额、退赔的时间(公安机关介入之前)等因素,综合考虑王某犯罪行为的实际社会危害性。

 (二)建议对王某减轻处罚

  王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应当推定为未成年人,在公安介入前就积极退赔、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又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很好。辩护人请求法庭酌情适用自首的减轻档。

 (三)建议对王某予以缓刑

  王某户籍在东北,很可能返回东北服刑。辩护人坦率直说,东北无论监狱设施、改造水平还是服刑人员的素质,都不如北京。而且王某年纪不大,如果回东北服刑,交叉感染在所难免。

  虽然本案涉案金额巨大,但被告人年龄较小(实施犯罪时应该推定为未成年人)、认罪悔罪表现好、职务侵占罪和本案具体情节又非特别恶劣,辩护人认为对王某不予关押也不至于危害社会,故恳请法庭考虑对王某宣告缓刑。

 (四)罪犯既需要惩罚也需要挽救

  人人都会犯错,无论大错小错都有其相应的代价。但辩护人相信,像王某这样主动认罪、并能承担责任的人,是少数。

  罪犯既需要惩罚,也需要挽救。辩护人相信,王某显然是值得得到更多挽救的。

  谢谢法官!

王某辩护人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律师 朱寿全
签字
2010年9月13日

1 2 3 4 5 6


相关刑事辩护案例:
向公平出发——中国当代著名律师经典案例一书中,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寿全
承办的经典刑事案例:
经典案例一:伊利高管举报案
  山雨欲来风满楼——开庭前媒体报道摘要
  掌声响起来——朱寿全律师的经典辩护

千呼万唤始出来——法院的判决
是非任人评说——开庭后多家媒体报道摘要
经典案例二:黄某甲涉嫌受贿、贪污案二审无罪辩护案
  程序性辩护的典范——朱寿全律师关于黄某甲涉嫌受贿、贪污案二审无罪辩护词
□ 特别通讯:不战而屈人之兵——朱寿全为大学生讨公道
  维护土地权益派生出来的敲诈勒索案

《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
一书中,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寿全
承办的刑事典型案例,以无罪辩护成功而著称:
一、王某职务侵占案
  辩护意见中加入了颇具争议的未成年问题——因为该案案发时间正好在王某18周岁前后
二、刘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本案是辩护律师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通过与检察官交换意见,为被告人无罪获释取得成功的范例
三、李某交通肇事罪再审案
  辩护意见抓住本案的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疑问作为无罪辩护的突破口
四、牛某诈骗案
  办理本案值得一书的,一是办案律师敢于根据新《律师法》,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即展开调查取证工作;二是通过与检察官交换意见,使犯罪嫌疑人被无罪释放
五、向某盗窃案
  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二次开庭与公诉方针锋相对,并当庭建议被告人在本案水落石出后,对所谓被害人、部分证人涉嫌诬告陷害进行追究。最终检方撤诉,成功结案
六、维护土地权益派生出来的敲诈勒索案
  办案律师以侠肝义胆,借力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使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的沈某被无罪释放

·乌兰娜玩忽职守案 无罪辩护词
·死亡被害人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
·有罪推定:强行以刑法调整民事关系——郭国平受贿案申诉纪实
·潘禹富诈骗案 无罪辩护词
·关键证人不出庭作证控方败走二审法庭
  黄某某以贪污受贿罪名被一审判决十七年半。长济刑辩团队三位律师作为其二审辩护人,以“控方应当对其关键证人不出庭作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作为主要论点,为其作无罪辩护,博得控方庭上二次称赞。最终,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海外购房置业 长济律师事务所
长济律师事务所

聘请律师Beijing Changji Law Office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版权所有 English Version